字词 | 香港总督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香港总督英国管治下港英政府的首长,名义上的英国驻港三军的总司令,代表英女王对香港的管治负有最高指导责任。任期一般5年左右,就职程序为:在最高法院首席按察司或方便出席的行政局议员面前宣读并公布由英女王签字盖章的委任状后,由候任人按照英国国会通过的宣誓法进行:“效忠宣誓”,“尽职宣誓”和“公正执法宣誓”。宣誓仪式由首席按察司或在场的行政局首席议员主持。总督在行政方面的职权为: (1)召开并主持行政局会议,决定议程,听取或拒绝接纳行政局议员的建议; (2)批出或处置土地;(3)设定、任命、罢免公职人员或停止其职务;(4)英国国会立法或香港本地立法赋予总督的权力或其他为履行总督职务所必需的权力。由于总督兼任立法局主席,分别以总督身份和立法局主席身份行使立法方面的职权。以前者身份享有权力为: (1)批准或不批准立法局通过的条例草案; (2)指定立法局每一年度会期的开始和结束日期; (3)在每一年度会期的第一次会议上作施政报告; (4)决定应否在正常会议以外的时间召开会议;(5)建议或拒绝建议立法局接受有关税务或动用政府财政收入等方面的请求或动议;(6)决定是否需有人出席立法局或其辖下委员会会议作证以及提供何种证据; (7)解散立法局。以后者身份享有的权力为:(1)确保会议参加者在全部会议过程中遵守会议秩序和辩论规则;(2)控制会议议程;(3)提名各委员会委员;(4)为对紧急的公共事务进行辩论而接受休会动议;(5)延长会议时间至下午6时以后;(6)决定凭“声音”作出表决结果或进行正式表决程序。总督在司法方面的权力有: (1)任命法官; (2)对检举首犯而立功的共犯予以特赦; (3)赦免或减轻罪犯的刑罚等。 香港总督简称港督。香港现行政制的政府首长,英国女皇在香港的全权代表。由英国女皇根据外交及联邦事务大臣的提名任命。任期通常规定5年,但英皇有权延长或缩短任期,或不规定年限。统揽香港的行政、立法大权,并兼任驻港英国陆、海、空三军总司令。总督之下设4个系统,即带决策性质的两个咨询机构行政局和立法局; 以布政司为首的政府行政部门; 以首席按察司为首的司法部门和以驻港英军司令为首的军事部门。此外还设有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总督是行政局和立法局的当然主席,主持两局的会议。港英的一切重要决策,都由其作最后决定。遇有紧急情况或行政局议员有不同意见时,有独立决定权。有权颁布法令,同意或否决立法局通过的法律和议案,免除犯刑事案的立法局议员的职位。总督有权委任除最高法院以外的各级法院的法官,委任局、委员会和各主管部门的官员,调动、罢免、处分除布政司、按察司和三军司令以外的其他官员,委任“太平绅士”以及把任何非英籍的和非香港出生的居民驱逐出境。虽然布政司、财政司等高级官员的任免须经英国国务大臣批准,但总督的意见有决定性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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