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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预算外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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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预算外资金

预算外资金

在国家预算之外,按有关规定由地方部门及单位自行收支的财政资金,作为各地方、部门及单位的资金的机动补充。主要包括:地方财政的自筹资金、部门和企业的专项基金、事业单位自行收、支并管理的资金;各级行政机关的小量收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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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外资金

根据法律法规和财政规章而设立、收取、提留和安排使用的不纳入预算内的资金。中国总收入1952年13.62亿元,1957年26.33亿元,1962年63.63亿元,1970年100.94亿元,1975年251.48亿元,1980年557.40亿元,1985年1530.03亿元,1990年2708.64亿元,1995年2406.50亿元,1996年3893.34亿元,1997年2826.00亿元。总支出1982年734.53亿元,1985年1375.03亿元,1990年2707.06亿元,1995年2331.26亿元,1996年3838.32亿元,1997年2685.54亿元。1997年预算外资金收入中,行政事业单位收入2414.32亿元,乡镇自筹、统筹资金收入295.78亿元,地方财政收入115.90亿元,预算外资金相当于预算收入的32.7%。预算外资金支出中,基本建设支出502.03亿元,专项支出311.59亿元,事业行政单位支出1280.19亿元,乡镇统筹支出288.69亿元,其他支出303.04亿元。

预算外资金

预算外资金yusuanwai zijin

根据国家财政制度规定,不纳入国家预算,由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自收自支、自提自用、自行管理的财政资金。在我国,预算外资金包括:
❶地方财政部门管理的各项附加收入和集中的有关资金。如农牧业税附加、公用事业费附加、盐税提成、集中的县办企业利润留成和公产租赁收入等。
❷国营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各种专项基金。如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等。
❸中央和地方主管部门管理的不纳入预算的企业收入。如预算外企业的收入、以港养港收入、以电养电的小水电收入等。
❹事业和行政单位管理的各项收入。如养路费收入、勘察设计收入、育林基金和中小学学杂费收入等。
预算外资金与预算资金相比具有三个特点:第一,自有性。预算外资金归各地方、各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所有,各单位可以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安排使用。因此,可以调动各地方、各部门管理财政的积极性;可因地制宜地举办一些必要的事业,解决国家计划、国家预算照顾不到的问题,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但是,如果预算外资金规模过大,放任自流也会产生消极作用,因此,对其提取和使用必须加强管理。第二,专用性。预算外资金一般都有指定用途,要切实保证其专款专用。用预算外资金安排基本建设的,要严格控制,并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第三,分散性。预算外资金项目繁多,由各地方、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分别管理和使用,是非集中性财政资金。因此,预算外资金的收支计划必须通过综合财政信贷计划与国家预算、信贷计划统一平衡,进而与物资供应计划综合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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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外资金

国家预算的补充财力,财政资金的组成部分。中国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的,不纳入国家预算,由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自收自支、自行管理使用的财政资金。在使用上要与预算资金、信贷资金相互结合,统筹安排,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能。

预算外资金

预算外资金

一切财政资金本应全部纳入预算范围进行管理。但是,在实践中,总有一部分财政资金是游离在政府预算之外的。一般来说,西方发达国家的预算外资金仅仅是特例,数量也不大。但中国情况则不同,预算外资金不仅普遍存在,而且规模非常大,甚至超过预算内资金。根据1996年7月6日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规定,预算外资金是指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集团)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代为履行或行使政府职能,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募集和安排使用,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1.中国预算外资金的产生
预算外资金是计划经济体制的残留物。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中,所有经济活动都在政府的统一计划控制之下,各行为主体被剥夺了自主权,也被剥夺了独立利益。实行统收统支后不久,除了各地因地制宜执行政策外,在政府预算之外,也给各方面以少量机动财力让其自由支配。20世纪50年代初,行政机关的生产收入,通过征收地方附加公粮的农村乡自筹,成为预算外资金的主体。但当时的数量很少。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各地方、各部门自行收支的数量不断增大,特别是“文化大革命”中,国内局势混乱,财权也相应分散。到1976年,预算外资金收入达257.32亿元人民币。相当于预算内收入的35.5%。改革开放之后,在放权让利的改革思想指导下,财政管理体制多次调整,各地方各部门需要用自己机动财力的事情也日益增多,自行征收的税费也在增加。以此为背景,1992年全国预算外收入已达3 854.92亿元人民币,相当于预算内收入的97.7%。
2.预算外资金的内容
预算外资金的主要内容有: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地方财政预算外资金和其他预算外资金等。
(1)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是指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在行使政府管理职能过程中收取的各项收入,是由事业单位和行政单位负责组织和管理的预算外收入。行政事业预算外资金可按以下方法分类: 工业、交通、商业部门的预算外资金;农、林、水、气事业的预算外收入;文教、卫生、科学事业的预算外资金;社会福利事业的预算外资金;公房管理收入;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主要有各级行政机关附属宾馆、招待所以及行政单位直接管理的礼堂租金、房租等收入;其他,这是指按照财政部和各省、市、自治区财政部门规定不纳入预算管理的其他预算外资金。
(2)地方财政部门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地方财政部门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是由各级地方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的预算外收入,包括各项附加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各项附加收入是指国家规定由各级财政征收的预算外收入,主要包括农业税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以及其他附加收入。第一,农业税附加。农业税附加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随农业税或牧业税加征的地方附加收入。第二,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其他附加收入就是除上述项目外,经批准由各级财政部门征收的其他各项附加收入。
(3)其他预算外资金。其他预算外资金是指除行政事业预算外资金和地方财政预算外资金两项收入以外的其他预算外资金收入。主要包括地方和中央主管部门直属的预算外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集中的管理费及其他资金、用于乡 (镇)政府开支和乡自筹资金和乡统筹资金和其他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等。
3.预算外资金的性质
预算外资金应属于政府资金,从资金积累的性质和资金价值的形成看,在预算外资金中相当一部分收入的取得是凭借政府的职权参与国民收入的分配而实现的; 占预算外资金比重较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是一种政府行为,是政府所属的部门或单位行使政府职能,代政府收取的; 从管理方式看,在预算外资金总额中,各项附加收入、规费收入、各项行政性收费和部分事业性收费,企业主管部门集中的预算外资金、大宗专项资金以及各种专项基金和集资,都是政府行为,应纳入预算管理。
预算外资金的存在,尤其是过快增长,会产生一系列严重问题:
(1) 由于预算外资金没有纳入预算管理,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对预算外资金享有一定的支配和使用权,因此,相对于预算内资金而言,预算外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往往具有很大的自主性和随意性,常常违反政府收支的基本原则。
(2)预算外资金会分散政府的财力,加剧财政困难,削弱政府宏观调控能方。预算外资金缺乏有效的管理,挪用、浪费现象严重。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随意性为各级经济部门和社会团体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提供庇护所,这不但会加重企业和个人的负担,破坏政府分配政策的严肃性,而且会对社会风气造成不良影响。
市场经济必须是公平、有序和规范化的。政府首先要规范自己的行为,不可随意加重企业和社会的负担,其中包括消除一切不合理的收费和集资项目,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按照政府职能和预算要求,应该杜绝预算外资金。这也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预算外资金的改革和发展方向是:
(1)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除正常的收费外,无论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都无权违反规定开征其他收费和基金项目。各种收费和基金均应在预算中列支列收,以保证所有政府资金的规范管理。
(2)预算外资金中有一部分收费和基金实际上被用于提供公共产品,或弥补地方政府经常收支的差额。既然预算外资金是财政性资金,那么必须把预算外资金从整体上作为财政资金的一部分来管理,使再分配领域中体现政府职能和政府行为的非税收收入和分配纳入财政管理,建立统一的政府预算管理体制。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应通过税收得到基本的资金保障。如果仍不足以满足大部分公共需要,则应从税收制度角度进行改革。

☚ 预算平衡理论   政府消费支出 ☛

预算外资金Extra-budgetary Funds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募集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主要包括:
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附加收入等;
❷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及财政、物价部门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❸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审批建立的基金、附加收入等;
❹主管部门从所属单位集中的上缴资金;
❺用于乡镇政府开支的乡自筹和统筹资金;
❻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预算外资金必须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必须建立预算外资金预决算管理制度,实行收支计划管理;必须严格预算外资金支出管理,严禁违反规定乱支挪用;必须建立和健全监督检查与处罚制度。

预算外资金

“预算内资金”的对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我国的预算外资金主要包括:(1)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附加收入等,(2) 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计划、物价部门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3) 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审批建立的基金、附加收入等,(4) 主管部门所属单位集中上缴的资金,(5) 用于乡(镇)政府开支的乡自筹和乡统筹资金,(6) 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预算外资金

按照国家财政、财务制度规定,不纳入国家预算,由各地方、各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自收自支的财政资金。设置预算外资金是我国财政管理中的一项重要措施,它对于发挥各地方、各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的积极性,因地制宜地举办一些专项事业或应付某些特殊需要具有重要意义。
预算外资金包括: 地方财政部门管理的各项附加收入和集中的各项资金; 事业和行政单位管理的不纳入预算的资金; 国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管理的各种专项资金; 地方和中央主管部门所属的不纳入预算的企业收入等。
预算外资金是国家预算资金的补充财力,它具有渠道多,数量大,用途广等特点。但在使用上也要纳入计划管理轨道,不能擅自扩大预算外资金范围。

预算外资金

指由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自收自支,放在国家预算之外单独管理的财政性资金。预算外资金是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国家批准设立的。它是国家预算必要的补充。预算外资金包括: (一)地方财政经管的预算外资金有工商税附加,农牧业税附加,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收入,渔业税及渔业建设附加,盐税留成,县办工业利润留成,财政统管的公房、公产租赁收入以及财政集中的各种管理费、集中企业的更新改造资金、利润留成等。(二)行政事业单位经管的预算外资金。行政单位经管的主要有宾馆、招待所收入、市场管理收入、机关的废品变价收入等; 事业单位经管的主要有文化、卫生、广播、科研实验、校办工厂、校办农场、学杂费等收入。(三) 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的专款资金。它包括更新改造资金、大修理基金、育林基金以及各种利润留成等。(四)大集体企业的税后利润。(五) 各项财政性贷款。预算外资金的设置,对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充分挖掘潜力,合理地使用资金,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如果任意扩大,放任自流,不纳入计划,不加强管理,就会造成国家预算资金的分散与浪费,影响国家财力与人力、物力的平衡。

预算外资金

见“预算外收入”。

预算外资金

预算外资金off-budget funds

见“预算外收入”。

☚ 预算外收入   财政支出 ☛
预算外资金

预算外资金yusuanwai zijinextra-budgetary funds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设立、收取和使用的不纳入国家财政预算收支的财政性资金。在目前的财政体制下,预算外资金的范围主要包括地方财政部门管理的各项附加收入和集中的企、事业收入;事业和行政单位组织收取的专项资金以及各种经营性、服务性收入等。
预算外资金是中国财政体系的组成部分。新中国建立初期,在实行高度集中的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下,为了因地制宜地解决某些方面的实际需要,允许各地方、各机关有一部分不纳入财政预算、自收自支、自行管理的资金。早期的预算外资金只有农村自筹和机关生产收入等几项,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经济管理体制调整,预算外资金的范围、内容和数量不断发生变化,逐渐形成了地方财政部门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事业和行政单位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国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三个组成部分。其内容主要包括农牧业税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善终费、中小学杂费、高等院校基金、科研设计收入、国营企业的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和利润留成等。国防和军工部门的企业、院校、科研等单位的有关收入也属于预算外资金范围之内。经济体制改革前,预算外资金作为财政预算的补充,其数量和作用较为有限。 1978年改革以来,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放权让利、扩大企业自主权的措施,同时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费管理也进行了改革,允许事业单位开展有偿服务,因此,预算外资金大幅度增长,其数量与国家财政预算收入相接近。预算外资金的大量增加,对保证和促进经济体制改革深入进行、生产建设和各项事业的不断发展,对搞活国营企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带来了预算外收入项目设立过多过滥、资金管理不严、使用不当以及向个人消费倾斜和固定资产投资不合理等问题。为此,国家对预算外资金采取了一些管理和调整办法,如对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财政专户存储的办法;对预算外资金按一定比例征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等。随着改革深入进展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阶段,各项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制度相继建立,国有企业进一步走向市场,逐步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主体,预算外资金也由此发生重大变化。按照1993年7月1日在全国实行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国有企业的折旧费、税后留利等资金属于企业法人财产中的所有者权益范畴,因此“国有企业的预算外资金”概念不再沿用,使现行的预算外资金比原来的统计口径缩小了70%以上。随着财政体制改革的进展,地方财政部门的预算外资金以及事业和行政单位收取的一些专项资金也应纳入各级财政预算,预算外资金的范围将进一步收缩。

☚ 复式预算   决算 ☛
预算外资金

预算外资金

我国在国家预算之外,按有关规定由地方,部门及单位自行收支的财政资金,作为各地方、部门及单位的资金的机动补充。主要包括:地方财政的自筹资金、部门和企业的专项基金、事业单位自行收、支并管理的资金;各级行政机关的小量收支等。

☚ 粗放经营   通货膨胀 ☛
预算外资金

预算外资金

指不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项财政性资金。预算外资金是50年代初期,为适应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给地方以必要的机动财力,逐渐从预算内分离出去的。后慢慢扩大了规模和范围。原预算外资金的主要内容包括: (1) 地方财政部门管理的各项税收附加以及所集中的各项收入; (2) 行政事业单位管理的各项事业费收入; (3) 国有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管理的各种专项资金及税后留利;(4) 中央和地方部门所属的不纳入预算的企业收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国家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也逐步规范。国有企业的各项专用资金和税后留利及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通过市场取得的不体现政府职能的经营、服务性收入,不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地方财政部门按国家规定收取的各项税费附加,统一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作为地方财政的固定收入。相当一部分行政性收费和一部分数额较大的政府性基金(收费)也纳入了财政预算管理。按国务院1996年7月6日发布的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募集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其范围主要包括: (1)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附加收入等;(2) 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计划(物价)部门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3)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审批建立的基金、附加收入等;(4) 主管部门从所属单位集中的上缴资金;(5)用于乡镇政府开支的乡自筹和乡统筹资金;(6) 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在具体管理方法上,要求预算外资金要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建立预算外资金预决算管理制度,实行收支计划管理; 严格预算外资金支出管理、严禁违反规定乱支挪用; 建立和健全监督检查与处罚制度。

☚ 分税制   双紧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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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外资金

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资金。

☚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审计 ☛
预算外资金

预算外资金Extra-Budgetary Fund

社会主义国家,根据国家财政制度规定,不纳入国家预算,由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自收自支、自行管理的财政资金。在我国,包括: (1) 地方财政部门管理的各项附加收入和集中的有关资金,如工商税附加、农牧业税附加、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集中的县办企业利润留成,公产租赁收入等。(2) 国有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管理的各种专项基金、职工福利基金、油田维护费、矿山开拓延伸费、森林工业迹地更新基金等。(3) 中央和地方主管部门所属不纳入预算的企业收入,如以煤代油能源发展基金、超产石油能源基金、以港养港收入、以电养电的小水电收入、预算外企业收入等。(4) 事业和行政单位管理的收入,如养路费收入、港口管理费收入、勘察设计收入、育林基金、水库收入、园林管理收入、招待所收入、房产管理收入、中小学学杂费收入、市场管理收入等。预算外资金是国家预算资金的一个必要的补充,它对调动各地方、各部门管理财政的积极性,因地制宜地举办一些必要的事业,解决国家计划、国家预算照顾不到的一些问题,有重要作用。但是,预算外资金如果规模过大,放任自流,也会产生消极作用。所以要对其加强管理、积极引导,对其提取范围和标准,按规定执行; 对其安排和使用,进行指导并运用经济杠杆促其实现; 并建立必要的监督制度。预算外资金一般都有指定用途,主要是用于更新改造、大修理、简易建筑、油田维护、矿山开拓延伸、以煤代油能源建设、超产石油能源建设、养路费、育林费、城市维护和建设支出等。要切实保证其用于规定用途。用预算外资金安排基本建设的,要严格控制,并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财政部门一般要审查其资金来源是否正当。经批准纳入计划的基本建设,资金要存入建设银行,并按规定进行监督拨款。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通过综合财政信贷计划与国家预算、信贷计划统一平衡,进而与物资供应计划综合平衡。管好、用好预算外资金是财政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财政部门通常会检查预算外收入是否正当,支出是否合理,对弄虚作假、违反财经纪律的,给予严肃处理。

我国预算外资金收入表 单位: 亿元

年份国家预算收入预算外收入
金额金额相当预算内比例%
1952
1978
1985
1990
1993
173.44
1121.12
1837.16
3134.34
4730.30
13.62
347.11
1530.33
2780.64
1432.54
7.8
31.0
83.3
86.4
30.3

本表依《中国统计年鉴》 (1995)制。
☚ 预算软约束   三角债 ☛
预算外资金

预算外资金

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不纳入国家预算,由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自收自支,自行管理使用的财政性资金。目前主要包括地方财政部门按规定管理的各项税收附加收入及事业附加、集中的县办企业利润留成、公产租赁收入、国营企业及主管部门管理的各项专项基金、中央和地方主管部门不纳入预算的企业收入、事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的收入。预算外资金是预算资金的补充财力,但一般不纳入财政收入计算。

☚ 地方决算   债务收入 ☛
预算外资金

预算外资金

在社会主义国家,按规定不纳入国家预算,而由地方、部门、单位自收自支、自行管理的财政资金。预算外资金是社会财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分散性、自主性、专用性的特点。在我国,预算外资金的范围包括: (1) 地方财政支配的各项附加收入和集中的有关资金; (2) 国营企业及主管部门掌握的各项专用基金,如大修理基金、折旧基金、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职工奖励与福利基金等; (3) 行政事业单位的自收自支资金,如养路费收入、育林基金以及中小学学杂费收入等;(4) 地方和中央主管部门所属的不纳入预算的企业收入,如石油能源基金、以矿养矿的专项改造基金、预算外企业收入等。预算外资金作为一个财政范畴,早在建国初期就已出现,但当时规模较小,渠道单一,仅作为预算内资金的补充而存在。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地方、部门、企业自主权逐步扩大,预算外资金的范围、渠道、种类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它已经涉及到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固定资产的补偿,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积累的扩大,劳动者个人的消费等各个方面。因此,国家有必要管好用好数量庞大的预算外资金。

☚ 财政银行双六条   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 ☛

预算外资金

extra-budgetary fund


预算外资金

extrabudgetary fu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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