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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乡镇企业按规定预付给在厂劳动的务工社员的生活费用。一般在乡镇企业劳动的社员,其应得的劳动报酬也在厂进行分配。但须在年终由主管部门核定分配水平后,才能确定各人应得的全年报酬数。因此,乡镇企业按月根据核定的预支标准和务工社员的考勤记录预付部分生活费。年终由企业根据个人劳动的质和量以及所在农村生产合作组织分配水平,评工确定底分,然后根据出勤记录和分配标准计算各务工社员的全年应得劳动报酬。从中扣除预支生活费,即为找补差额。这种办法称为“劳动在厂、分配在厂、企业评分、厂社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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