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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发生在明朝嘉靖三年(公元1524年)到嘉靖九年(公元1530年)。顾林原在南京太医院,嘉靖三年初犯窃盗,被南京刑部判处徒刑刺右臂膊。嘉靖九年,顾林再犯窃盗罪,又被南京刑部判处徒刑刺臂膊。同年12月顾林又窃盗吴达等钱物,被南京西城兵马司缉获,依照明律累犯窃盗判处顾林绞刑,并申报朝廷批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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