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根据地财政
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各革命根据地建立的战时财政。它们基本任务是: 保障革命战争和人民政府供给,动员更多的力量争取战争胜利; 贯彻新民主主义政策,调节各阶级收入,扶持私营经济、合作经济、公营经济的发展。在1927—1937年的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初期,革命根据地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没收土豪资产和战争缴获的财富。其后在根据地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开征土地税、工商税和发行公债。在1937—1945年的抗日战争时期,有钱出钱、有力出力,合理筹粮筹款是根据地财政所实行的基本政策。1941年国民党政府停发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八路军和新四军经费后,根据地开展了生产自给运动,提出了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精兵简政、厉行节约、艰苦奋斗、反对浪费、军民兼顾、公私两利等政策。在1946—1949年的第三次革命战争时期,根据地财政经历了两个不同的发展阶段。战争初期,财政极端困难,各解放区继续贯彻精兵简政,酌情减轻民负,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方针,并实行统一领导,分散经营,军民兼顾,公私兼顾,生产和节约并重等项原则。中国人民解放军在1947年7月从战略防御转入战略进攻后,革命根据地财政上出现了转机。当时根据地在财政方面采取的主要措施有: 对未进行土地改革的新解放区,农业税实行累进税制度; 对已实行土地改革的老解放区,农业税实行比例税制; 并开征了货物税、房地产税、印花税、工商所得税; 此外,国营经济上缴利润,没收敌伪汉奸和战犯的财产,也属财政收入的一种来源。财政支出则集中支援解放战争、输送物资供应前线,直至取得全国 (除台湾省外) 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