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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青苗法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青苗法

青苗法

王安石所推行新法之一。即当青黄不接之际,官府贷钱于民。正月贷而夏敛,五月放而秋敛,纳息二分。本名常平钱,民间称青苗钱。见《宋史·食货志》四。

☚ 屯田   寅丈 ☛

青苗法

 北宋王安石新法之一。1069年公布,规定每年青黄不接的正月和五月,民户可分两次向官府借钱,一等户每次可借钱15贯,末等户1贯,利息2分,正月借钱随夏税归还,五月借钱随秋收归还。这样既避免了高利贷者对民户的盘剥,也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但受到守旧官僚的反对,于1086年废除。

青苗法

宋神宗熙宁二年,王安石变法的措施之一。在青苗不接之时,官府货钱于民。正月放而夏月收,五月放而秋收,纳息二分。民间称之为青苗钱。见《宋史·王安石传》。

青苗法

北宋王安石变法颁布的法令。它是对旧有的常平仓法进行改革的产物,又称常平新法,于熙宁二年(1069)公布施行。此法规定每年正月底和五月初以前,民户可自愿向州县政府申请贷款,贷款数额依民户资产分为五等,一等户每次可借十五贯,末等户不超过一贯五百。申请贷款,必须以每五户或十户结为一保,由第三等以上户充作“甲头”,申请款项随同当年夏秋两税偿还,如遇灾荒,可延至下次收成时归还。利息二分。青苗法的施行,使大地主和高利贷者的利益受到一定损害,遭到他们的强烈反对。元丰八年(1085)即被废除。

青苗法green crop law

又称常平新法、常平给敛法、常平敛散法。宋代王安石推行的新法之一。王安石为了抑制高利贷盘剥农民,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于熙宁二年(1069)曾规定:将原来各路常平仓等积存的钱、粮作为本钱贷给农民,以帮助农民克服“青黄不接”的困难。贫苦农户每年夏秋两收之前,可向官府请贷现钱或粮谷,以助耕作,称为“青苗钱”。其贷款数额按农户资产多少分为五等,一等户每次不得超过十五贯,……五等户不得超过一贯半。利息二分。五户或十户联保。每年分别于六月和十一月偿还。这是中国历史上首次由政府举办的农村信贷事业。但由于各地官吏办理不善和官僚地主的反对,元丰八年(1085)神宗死后即停止施行,其后兴废无常,原意也渐丧失。

青苗法

083 青苗法

王安石变法的内容之一。见05013王安石变法。

☚ 引法   常平仓 ☛

青苗法

100 青苗法

北宋王安石变法内容之一。春夏两季收成之前,以钱谷贷给农民,收成后偿还。宋初在各地设置常平仓、惠民仓调剂民粮,但收效不大。王安石执政后,于熙宁二年(1069),用两仓积存钱谷,推行青苗法。规定每年夏、秋两收前,青黄不接之际,民户可到当地官府借贷现金或粮谷,以补助耕作。贷出的钱叫青苗钱。借户每十人为保,贷款数额,依民户资产分五等,一等户每次可借15贯,末等户可借一贯500文,利息2分。春、夏两次借款本息,于当年6月和11月缴纳夏、秋两税时一并缴还。初行于河北、京东、淮南三路,后遍行于诸路。但因大地主守旧派的竭力反对,于元祐元年(1086)废止。后兴废无常,渐失其意。

☚ 折中法   市易法 ☛
青苗法

青苗法

法律名。宋代神宗时王安石主张制定的用以发展农业的法律。即国家贷款给农民用以种地,秋收成还贷的办法。《宋史·食货志上四》: “以钱贷民,使出息2分,本非为利。” “自是专一讲求立为新制,欲行青苗之法。……于陕西转运司私行青苗法,春散秋敛,与安石意合。至是,请施行之河北,于是安石决意行之……”

☚ 器用之禁   清代田制 ☛

青苗法

又称“常平给敛法”、“常平敛散法”。宋王安石新法之一,于熙宁二年(1069年)实行。凡州县各等民户在每年夏秋两收前,可到当地官府借贷现钱或粮谷,借以补助耕作,称青苗钱。贫富借户搭配,十人为保,互相监督。贷款数额依民户资产分为五等,一等户每次可借十五贯,末等户一贯。春夏两次所借随同当年夏秋两税于6月和11月归还,每期取息二分,实际有重达三、四分的。初行于河北、京东、淮南三路,后通行于诸路。因有抑配和利息过重等弊,遭守旧官僚反对。元兒元年(1086年)废止。

青苗法

青苗法

宋神宗时王安石所行新法。在青黄不接时,政府发放低息贷款, 民户在秋熟输税时偿还, 故名青苗法。因由常平仓法改进而来, 故又名“常平新法” 。颁于熙宁二年(1069)九月。其法规定请贷钱粮须五户以上结为一保, 由其中三等以上户充甲头负责;每年借贷两次,农历正月三十日以前所借为夏料,五月随夏税偿还; 五月三十日以前所借为秋料, 十月随秋税偿还; 以民户物力高低定贷钱数额, 各地不同; 偿还时交钱、折粮均可, 惟须加纳百分之二十的利息。初于河北、京东、淮南三路试行, 随即推广于诸路, 每路置提举官掌之。实施过程中出现抑配、增息等各种弊病。哲宗元祐(1086—1094)以后置罢不常。建炎元年(1127)诏令停放青苗钱。

☚ 六、财政   入中 ☛
青苗法

青苗法

也称“常平新法”。王安石新法之一。王安石于宋神宗熙宁二年 (1069年) 制定。主要内容是: 将原来各路常平仓等积存的钱. 谷作为本钱贷给农民,帮助农民克服青黄不接的困难。民户可于每年正月末至五月初期间,自愿向官府申请贷钱或粮谷,数额按民户财产多少分为五等,一等户每次不得超过十五贯,五等户不超过一贯半,利息二分。五户结成一保,随同当年夏秋两税分别于六月和十一月偿还。如遇灾荒可延至下次收成时偿还。这是中国历史上首次由官府举办的农村信贷事业。它对于抑制高利贷盘剥农民,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官吏办事不善和官僚大地主的反对,于元丰八年 (1085年) 废止。后兴废无常,原意也逐渐被扭曲。

☚ 免役法   农田水利法 ☛

青苗法

又称常平新法。北宋熙丰新法之一。颁行于熙宁二年(1069)九月。以诸路常平仓、广惠仓所存钱谷作本钱,由民户自愿请贷,借贷时间在夏秋收获之前,归还时间则随二税输纳,利息为百分之二十至三十。借贷人户须五户或十户结为一保,以三等以上户为甲头;客户借贷须与主户合保。借贷数量随户等高下而不同。本意是“抑兼并,济困乏”。试行于京东、河北、淮南三路,未取得多少经验,即在全国推广,遭到韩琦、司马光等人的猛烈攻击。神宗死后罢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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