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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称青苗钱,是唐后期的土地附加税。代宗广德二年(764)始“税天下地亩青苗钱以给百官俸”。每亩征十五文。大历元年(766)又规定每亩除征青苗钱外,另征地头钱二十五文。五年,合为青苗钱,每亩征三十五文。八年,又统一规定,青苗地头钱,天下每亩十五文。两税法实行时,青苗钱没有废除,而与两税中的地税同时征收。贞元八年(792)京兆府青苗钱亩增三钱,以给掌闲、骑。此后,青苗钱税额大体上每亩为十八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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