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埋奸情案
案发于1918年10月。安徽蒙城县某甲起诉某乙。因为甲之女丙在言语中触犯了乙而遭乙毒打,女丙一气之下服毒自尽。在法庭审讯时,甲、乙都未提起乙强奸女丙的情节,判决后甲的妻子忽然到庭声称其女丙是被乙强奸不堪羞愤而自杀的,上次甲因脸面问题未敢提及奸情,请法庭再审。地方审判厅不知应否再审便呈请高等审判厅指令。高等审判厅认为,此案情形依照法定再审条件,显属不合。只是是否应当将甲妻之诉认为是另一起诉讼案,而由县审判厅作第一审审判呢? 高等审判厅难以确定。最后,大理院对此案件作出解释:“甲在诉讼中没有提及奸情节,县署又没有发觉其隐埋真象,则此案强奸部分,显然未经前审审判,因此可以另外立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