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文帝时群盗案
开皇十七年(公元597年),隋文帝因盗贼繁多,欲以严刑峻法以禁之。于是下令,“命盗一钱以上皆弃市”。此令一出,使人人自危,外出从业者皆“晏起早宿”,生怕小有不慎,召致灭门之祸。但文帝仍以为不够,不久又下诏制,规定,私自从官署中拿取一钱以上财物,有人听说或看见而不检举告发者,也要连坐死刑。自此制一定,有因为四人共盗窃了一个桶,或三人同偷了一个瓜,事情刚一败露,“即时行决”。这么严峻的法令,遭到了一些官员的反对。有几个人将执事的宰相截住,对他说,我们不是为了求取钱财,只是为了受了冤枉的人。请你为我们奏报皇帝,“自古以来,体国立法,未有盗一钱而死也”。文帝听说后,又停废了此“盗取一钱弃市之法”。刑事处罚的原则,应罪刑相当。古代法家尚刑,主张“以刑去刑”,至隋文帝以一钱之赃即弃市,可谓刑重而不能止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