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抗日战争期间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陕甘宁边区参议会制定颁布的边区宪法性文件之一。1946年4月23日由第三届参议会第一次会议通过。这一宪法性文件全文分政权组织、人民权利、司法、经济、文化五部分,共26条。主要内容: (1)关于政权组织,规定新民主主义的政权组织形式是各级人民代表会议制。人民代表会议分为边区、县、乡三级,各级人民代表由人民普遍直接平等无记名选举产生。由各级人民代表会议选举政府委员会,作为人民政权的管理机关。(2)关于人民权利,规定边区人民享有:政治上各项自由权利,免于经济上偏枯与贫困的权利,免于愚昧及不健康的权利,武装自卫的权利等。并强调妇女除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外,其特殊利益还受到照顾。(3)关于司法制度,首次将司法机关作为重要部门加以规定,并确立各级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除服从法律外,不受任何干涉的司法独立原则。(4)关于经济、文化政策,规定保障耕者有其田,劳动者有职业,企业有发展的机会,肯定了公营、合作、私营、外来投资的合法性。在文化上,要普及并提高一般人民之文化水准,保障学术自由,致力科学发展。宪法原则的制定和实施,对巩固新民主主义政权,推动人民解放战争的胜利起到积极作用,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法制建设积累了可贵的经验。 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1946年4月23日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性文件。是为适应抗日战争胜利后,全国内战爆发前形势,为保卫解放区和建设民主宪政而制定的。内容分5部分共25条。其中规定:政权组织的原则是:人民代表会议为人民管理政权的机关;各级代表由人民按普遍、直接、平等、无记名选举制选举产生,各级代表会选举政府人员;各级政府对各级代表会负责,各级代表对选举人负责;乡代表会是直接执行政务的机关;人民对各级政权有检查、告发及随时建议之权,各级政府人员违反人民的决议或忽于职务者,边区、县政府人员由边区、县人民代表会议批评或罢免,乡村则由人民直接罢免;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组织民族自治政府,在不与省宪抵触原则下,得订立自治法规。人民权利的原则是:人民行使政治上各项自由权利,受到政府的诱导与物质帮助;人民有免于经济上偏枯与贫困的权利;有免于愚昧及不健康的权利;有武装自卫的权利;各民族一律平等;妇女除与男子有平等权利外,还应照顾妇女之特殊利益。司法制度的原则是:各级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除服从法律外,不受任何干涉;由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使逮捕、审讯权;人民有权控告失职的任何公务人员;对犯法人员采用感化主义。经济工作的原则是:保障耕者有其田、劳动者有职业,企业者有发展的机会;采用公营、合作、私营三种经济形式组织和促进经济的繁荣;欢迎外来投资,培养技术人材,有计划地发展农工矿各种实业。文化工作的原则是:普及并提高一般人民之文化水准,从速消灭文盲;保障学术自由,致力科学发展。 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解放战争时期指导陕甘宁边区政权建设的宪法性文件。1946年4月2日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全文共五个部分,即政权组织; 人民权利; 司法; 经济和文化。主要规定了人民代表会议制度的原则; 武装自卫的权利和政府应提供的保证以及司法独立等等。这个宪法原则对于建设解放区,鼓舞人民斗志,支持全国解放战争起了重要作用,并对建国后制定宪法以及现行法律制度建设提供了经验。 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100 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具有根本法性质的文件。1946年4月23日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政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分“政权组织”、“人民权利”、“司法”、“经济”、“文化”5部分,共25条。基本内容是: ☚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 中国土地法大纲 ☛ 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抗日战争胜利后革命根据地人民政权制定的宪法性法律。1946年4月23日陕甘宁边区3届1次参议会通过。共计26条,分为5部分。规定:各级人民代表会议为人民管理政权的机关,由人民按普遍、直接、平等、无记名的原则选举代表组成;各级政府由同级人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各级人民代表会议代表对选民负责,各级政府对同级人民代表会议负责。还规定实行民族平等、男女平等原则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确认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司法原则和经济、文化政策等。为后来制定《共同纲领》提供了经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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