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甘宁边区地权条例抗日民主政权的土地法规。1944年12月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第二次大会通过。共15条。主要规定:依保证人民土地私有制的原则,凡合法土地所有人在法令限制范围内,对于其所有土地有自由使用、收益和处分(买卖、典当、抵押、赠与、继承等)之权;在土地已经分配区域,土地为一切依法分得土地人所有;在土地未经分配区域,土地仍为原合法所有人所有;凡公有土地,除法令有特殊规定者外,一般由当地县、市政府统一登记管理,其所有权属于边区政府。此外,还对土地登记、公有土地、公地或公荒的领取和使用等作了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