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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陕甘宁边区各乡市政府组织暂行条例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陕甘宁边区各乡市政府组织暂行条例

中国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各乡市政府组织法规。1941年11月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通过,1942年1月公布。共17条。1943年10月又加以修正。主要内容:乡 (市) 参议会为乡 (市) 政权的最高机关。乡 (市) 参议会休会时,乡 (市) 政府委员会为乡 (市) 政权的最高机关。乡 (市) 长、乡 (市) 政府委员由参议会选举产生,并受其监督。每年改选1次,可连选连任。乡 (市) 长当选后,须呈请县政府予以委任。除乡 (市) 长1人、文书1人脱产外,其他政府委员均不脱产。为开展工作需要,可设立优待救济、文化促进、经济建设、锄奸、卫生保育、人民仲裁等委员会,必要时还可以设立其他临时委员会。各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委员与主任委员由乡(市)政府聘任。乡 (市) 政府下设行政村,行政村下设自然村,分别设村主任、村长,由村民大会选举产生。乡(市)政府委员会每半月应开会1次。


陕甘宁边区各乡市政府组织暂行条例

抗日民主政权的组织法规。1941年11月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通过、1942年1月陕甘宁边区政府公布。共17条。主要规定:乡市政府区域分甲、乙、丙三等乡;乡市参议会为乡市政权最高机关,乡市参议会休会时,乡市政府委员会为乡市政权最高机关,实行立法行政合一制;乡市长、乡市政府委员由乡市参议会选举产生,乡市长当选后由县政府委任;乡市长及乡市政府委员如有违法失职行为,乡市参议会随时可罢免之,或由县政府撤免,令行该乡市参议会改选;乡市政府除乡市长一人、文书一人外,其他都以不脱离生产为原则;乡市政府管辖下设行政村,行政村下设自然村(或坊甲);乡市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得设若干委员会或其他各种性质的临时委员会等。该条例以后经过修正,于1943年10月公布,称作《修正陕甘宁边区乡(市)政府组织暂行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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