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甘宁边区各乡市政府组织暂行条例中国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各乡市政府组织法规。1941年11月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通过,1942年1月公布。共17条。1943年10月又加以修正。主要内容:乡 (市) 参议会为乡 (市) 政权的最高机关。乡 (市) 参议会休会时,乡 (市) 政府委员会为乡 (市) 政权的最高机关。乡 (市) 长、乡 (市) 政府委员由参议会选举产生,并受其监督。每年改选1次,可连选连任。乡 (市) 长当选后,须呈请县政府予以委任。除乡 (市) 长1人、文书1人脱产外,其他政府委员均不脱产。为开展工作需要,可设立优待救济、文化促进、经济建设、锄奸、卫生保育、人民仲裁等委员会,必要时还可以设立其他临时委员会。各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委员与主任委员由乡(市)政府聘任。乡 (市) 政府下设行政村,行政村下设自然村,分别设村主任、村长,由村民大会选举产生。乡(市)政府委员会每半月应开会1次。
陕甘宁边区各乡市政府组织暂行条例抗日民主政权的组织法规。1941年11月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通过、1942年1月陕甘宁边区政府公布。共17条。主要规定:乡市政府区域分甲、乙、丙三等乡;乡市参议会为乡市政权最高机关,乡市参议会休会时,乡市政府委员会为乡市政权最高机关,实行立法行政合一制;乡市长、乡市政府委员由乡市参议会选举产生,乡市长当选后由县政府委任;乡市长及乡市政府委员如有违法失职行为,乡市参议会随时可罢免之,或由县政府撤免,令行该乡市参议会改选;乡市政府除乡市长一人、文书一人外,其他都以不脱离生产为原则;乡市政府管辖下设行政村,行政村下设自然村(或坊甲);乡市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得设若干委员会或其他各种性质的临时委员会等。该条例以后经过修正,于1943年10月公布,称作《修正陕甘宁边区乡(市)政府组织暂行条例草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