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额抵免法又称“普通抵免法”。“全额抵免法” 的对称。指居住国 (国籍国) 政府对本国居民(公民)行使居民(公民)管辖权时,允许其向非居住国(非国籍国)缴纳的所得税或一般财产税税额,再按本国税法规定的限度内,抵冲其向本国政府缴纳的税额的一种方法。限额抵免法与全额抵免法的区别在于,前者要受抵免限额的约束,而后者无此约束。限额抵免法具体又有三种类型:(1)超限额抵免;即指居住国(国籍国)政府允许本国居民(公民)已纳非居住国(非国籍国)政府的税额大于抵免限额时的抵免; (2)实足限额抵免:即指居住国 (国籍国)政府允许本国居民 (公民) 已纳非居住国 (非国籍国)政府的税额等于抵免限额时的抵免;(3)不足限额抵免: 即指居住国 (国籍国) 政府允许本国居民(公民)已纳的非居住国(非国籍国)政府的税额小于抵免限额时的抵免。参“全额抵免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