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额价格
亦称“限定价格”。苏联机器制造业新产品在设计阶段制订价格时的参考价格。是使新产品产生的经济效益能够在生产者与用户之间合理分配的一种定价制度。由提出新技术设计任务的机构确定,并取得有关部和生产企业乃至用户的同意。制订的原则是: 既能使生产者制造新产品比老产品得到更高的盈利率,又能使用户采用新产品比老产品的单位有用效率大。限额价格有一个“上限”和“下限”。“上限”是保证用户使用新产品能和类似老产品获得同等经济利益的价格水平,以利于新产品的推广使用。“下限”是保证生产者制造新产品能补偿全部费用,并获得与类似老产品同等盈利率的价格水平,以利于新产品的生产。价格上限与下限的差额是可供分配的经济效益在生产者与用户之间合理分配的基础。其分配比例一般是70—85%归生产者,其余归用户。这种定价策略和方法可以对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各阶段的费用水平进行事前监督,甚至在设计阶段就可以确定其经济效益和可能的奖励加价,以及对研制者、创造者的额外经济刺激基金额。同时可以规定新产品、新技术的国民经济效益,加强对研制者的监督,促使其设计和制造更有效的技术设备。因此,限额价格实际上是使生产者与用户,国家、集体与劳动者个人各方面经济利益得到协调的价格制度。是把产品价值与使用价值密切联系在一起的一种定价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