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陈公博丧权辱国案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陈公博丧权辱国案 陈公博丧权辱国案该案发生于1946年。陈公博,广东省南海人,原系中国国民党党员,多次在中枢充任要职。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不久,淞沪会战结束,国民党政府西迁重庆,陈公博便与汪精卫等人秘密策划对日言和。不久汪在南京建立伪政权,陈公博被委任为伪立法院院长。1940年5月陈以伪专使名义,赴日答礼。同年11月30日,在南京签订《中日基本关系条约》,同时发表《中日满共同宣言》,承认“满洲国”。太平洋战争爆发后,参与和日寇缔结同盟条约,以伪国民政府名义对英美盟军宣战。1944年3月,汪精卫赴日就医,陈公博代行伪国民政府主席及伪军事委员会委员长职务。从此伪政府军政大权由其独揽。汪精卫死后,他正式代理伪主席,兼任伪行政院院长,并以伪元首资格赴日拜见日本天皇,表示与日寇同生共死,以完成“大东亚战争”的任务。1945年8月,因日寇投降,畏惧潜逃,拟居日本。10月,经国民党政府电令拘送回国。1946年4月5日下午2时30分。江苏高等法院对陈公博一案开庭审理。由该院监察官韩焘起公布起诉书。认定陈公博犯有十大罪状:(一)缔结密约,辱国丧权;(二)搜查物资,供给敌人;(三)发行伪币,扰乱金融;(四)认贼作父言参战;(五)抽集壮丁,为敌服务;(六)公卖鸦片,毒化人民;(七)改编教材,实施奴化;(八)托词清乡,残害志士;(九)官吏贪污,政以贿成;(十)收编伪军,祸国殃民。宣判:“陈公博通谋敌国,图谋反抗本国,处死刑,褫夺公权终身。全部财产,除酌留家属必需生活费外,没收。”陈公博表示不上诉后由法警押回看守所。但陈的妻子李励庄并不甘心,她拿出军统致陈公博的密电,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请复判状》,但被驳回。4月15日陈公博的判决书被送达最高法院。5月14日最高法院核准原判决又将呈文送司法行政部核准。6月1日,司法行政部将核准陈公博死刑的公文送达江苏高等法院。6月2日陈公博被押送狮子口监狱,6月3日被执行枪决。 ☚ 褚民谊卖国通敌案 最早伏法的汪伪汉奸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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