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自治区土地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局是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全自治区土地、城乡地政统一管理的职能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制订与之相配套的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组织贯彻实施;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以及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实施监督检查;研究制订全自治区土地管理事业发展战略,预测中、长期各类用地需求,土地信息网络建设;统一管理全自治区土地和城乡地籍、地政工作。主管全自治区土地的调查、统计、定级、登记、发证工作,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和调处土地权属纠纷,制订地籍管理技术规程及土地定级、估价标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估价工作,建立健全土地动态信息监测体系;计划、组织编制和修订全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计划和土地后备资源开发规划、计划;主管全自治区土地的征用、划拨、出让工作,承办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负责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组织、协调审查、报批和出让方案的实施,组织编制各类建设用地定额指标,审核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方案,并指导、监督实施;管理土地市场,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土地市场管理的法规和规章,规范土地市场,负责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的权属管理; 主管全自治区土地综合统计和财务管理工作,协助财税部门做好土地税费的征管工作;提出深化土地管理体制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方案; 主管土地管理科学技术工作,土地管理宣传和教育工作,组织、指导土地管理干部培训;协调全自治区土地管理系统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业务; 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内设机构有:办公室、人事宣传教育处,计划财务处、政策法规处、监督检察处、地籍管理处、土地利用规划处等7个处室和局机关党委。
机构沿革:1986年5月,以农牧渔业厅土地管理处为基础,成立自治区土地管理局,为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直属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
历任局长: 陈朝群、喻国忠、韦家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