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工资fù jiā gōng zīдополн работок附加工资又称“活工资”或“暂时增发工资”。标准工资外附加的那部分收入。它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由综合奖演变成为有附加条件的过渡性工资。1959年我国实行综合奖,由于存在一些弊病,在平均主义思想指导下,不但不加以改进,而从1964年起停止执行。为了使职工实际收入水平不下降,把综合奖改为有一定附加条件的活工资。因此,综合奖变成了过渡性工资。除了未完成当月生产(工作)任务、当月缺勤超过规定天数、受记过以上处分的人员以外,都可以按月领取活工资。享受活工资的范围,只限于原来实行综合奖的单位或个人,不扩大适用范围,也不提高标准。1970年停止实行奖励制度后,又进一步取消了任何考核条件,将活工资变成了附加的工资。1978年恢复奖励工资制度后,又对其采取逐步冲销的政策。如:1978年5月7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实行奖励和计件工资制度的通知》中规定,实行奖励和计件工资制度的单位,应把现行的附加工资改用于奖金和计件超额工资。1979年9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的《全国物价工作会议纪要》中规定:“现行的附加工资,应当通过增加工资逐步冲销”。1985年6月13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发出的《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指出:工作人员现有附加工资、保留工资的,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时,应从套改增加的工资(不含新增发的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中予以抵销,抵销不足的部分,可以继续予以保留,待今后增加工资时再予以抵销。因此,随着多次工资调整,目前还保留有附加工资的职工为数极少。 附加工资又称“工资附加费”。是以计划期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各种基金的统称。包括 (1)劳动保险金。(2)工会经费。(3)医药卫生补助金。(4) 福利补助金。(5) 企业直接支付的劳动保险费用。“文革”开始后实行的一种制度。1978年恢复奖励制度和计件工资形式以后,国家处理附加工资的主要精神是: 已享受了附加工资的职工仍按原额度发放,未享受的新职工不发放。附加工资要随着职工标准工资增加而逐步冲销。经过1979年以来多次工资调整及1985年的工资改革,附加工资已基本冲消了。 附加工资[参]附加工资和工资性津贴 附加工资 附加工资Supplementary Wages亦称“活工资”或“暂时增发工资”,指标准工资外附加的那部分工资。十年动乱期间,奖励制度停止实行,把原来的奖励基金按月随标准工资平均发给职工,成为职工的附加工资。享受附加工资的范围,是企业原来实行综合奖的职工。原来没有实行综合奖的职工,不执行附加工资制度。附加工资是取消奖励制度的一种临时措施,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产生的。由于它既不考虑生产任务完成情况,也不考虑个人生产(工作)成绩,不能体现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原则,从而也没有起到调动劳动者生产积极性的作用。1978年企业奖励制度恢复后,国家规定实行奖励制度的企业,要把附加工资改用于奖金;不实行奖励制度的企业,职工的附加工资不能无条件照发,而应当结合职工出勤和生产情况增发或减发;职工有附加工资的,升级时要逐步冲销。1980年国家还规定,不论是升级冲销后剩余的附加工资,或没有升级职工的附加工资,除在今后增加工资时继续冲销外,调动工作不以调入单位的附加工资标准增减,一律予以冻结。 ☚ 实际工资 奖金制度 ☛ 附加工资 附加工资Supplementary Wages又称活工资。标准工资外附加的工资部分。附加工资是取消奖励制度后的一种临时性措施。由于附加工资不能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因此在1978年恢复奖励制度后,附加工资随着职工工资的增加而逐步冲销,现在这种工资已不存在。 ☚ 计时工资 工资等级 ☛ 附加工资 附加工资在“文革”期间,企业的奖金制度被废除后,把原奖励基金按月平均发给职工而形成的一种附加收入。其范围是原来实行综合奖制度的企业职工。支付是平均主义的,起不到调动劳动者生产积极性的作用,不符合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因此,附加工资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产生的。之后,国家规定冻结“附加工资”并作保留工资形式,随增加工资逐步冲销,现已自然消失。 ☚ 初期工资待遇 贫困线 ☛ 附加工资 附加工资“文化大革命”初期实行的计件超额工资和综合奖的转化形式。它是标准工资外附加的特定工资。“文化大革命”开始以后,企业的奖励制度和计件工资制被取消,为了不降低职工的实际收入,国家对原实行奖励制度或计件工资制的企业,采取平均分配的办法把奖金或超额计件部分的工资改为附加工资,按月发给职工,形成一种固定的附加收入。从1981年开始,这种附加工资在职工升级时逐步冲销。 ☚ 活动工资 浮动工资 ☛ 附加工资supplementary wages
附加工资supplementary wa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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