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阿云之狱案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阿云之狱案 阿云之狱案北宋神宗熙宁元年(1068),登州一女子阿云,嫌未婚夫面貌丑陋,趁其熟睡时用刀子杀他,可是十几刀,只砍下他一个指头。知州许遵把案子送到大理寺。大理寺照“谋杀已伤”罪,判成绞刑。许遵反驳,认为应当承认阿云“自首”的事实,而予以减二等论罪。朝廷把案子交到刑部,刑部认为许遵的理由荒唐,而大理寺的判决为合法。不过朝廷特许阿云纳钱赎罪。后来许遵代理大理寺卿,御史台奏劾许遵,说他上次议法不当。许遵不服,说刑部维持大理寺的判诀,是阻塞罪人自首之路,失了“罪疑惟轻”之义,请交到“两制”讨论。神宗虽然没有同意,但仍然命令翰林学士司马光、王安石二人同议。二人意见不同,乃各自为奏。司马光支持刑部,王安石袒护许遵。神宗是看重王安石的,于是采取了他的意见,而于七月癸酉下诏:“谋杀已伤,按问欲举自首者,从谋杀减二等论。”可是很多人不服,要求再选官再议和罢免许遵。于是神宗诏选翰林学士吕公著、韩维、知制诰钱公辅三人,重行审定。他们三人亦如王安石之议,于是神宗制曰可以,而原来大理寺、审刑院和刑部里判原案的官员都获了罪。但官吏齐恢、王师元等群起抗争,称台等人的议论不对。神宗令王安石与众人反复论辨,王师元等始终坚持己见。神宗不得已,采取一个折衷方案,于熙宁二年(1069)二月庚子下诏:“自今后谋杀人已伤自首,及按问欲举,并奏取敕裁。”但刑部刘述、丁讽认为这一诏书内容不完备,不予发表,把它原封退还中书。此时王安石已任参知政事,他上奏称这一诏书没有必要。神宗按王安石的主张,于二月甲寅下诏此类案件仍依去年七月诏书,将前一诏书收回,但刘述等人始终反对,要求交到中书省和枢密院合议。神宗认为“律文甚明,不须合议”。但在众臣要求下,再付枢密院议。文彦博与吕公弼都不同意王安石的意见,逢富弼入相,皇帝令他与王安石再议,王安石不听富弼劝告,富弼乃辞病搁置此议,此案久拖不诀。到了八月中,神宗又下诏令此类案件依今年二月甲寅敕施行,并将刘述等人贬职。司马光上奏争议,神宗不理。王安石一派暂居上峰。元丰八年(1085),哲宗继神宗位,司马光再度为相,重申前议,十一月哲宗诏“强盗按问欲举自首者,不用减等”,于是这桩公案又扭转过来,此时距熙宁元年已有十七个年头了。这一小小案件竟然使满朝文武大臣议论纷纷,皇帝几出诏令,前后反复,固然夹杂了不少政治党争的成份,但一个纯法律问题“谋杀自首应否减等”,经过这样长期和广泛的讨论,在中国法制史上是十分稀有的事情。 ☚ 相州之狱案 叶元杀兄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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