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中国)1989年2月11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海底电缆管道的规定。共21条。主要规定有:(1)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及大陆架上铺设海底电缆、管道以及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及其他有关活动。(2)主管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洋局。(3)申请、审批、报备和施工的规定。(4)海底电缆、管道的维修、改造、拆除和废弃,所有者应当提前向主管机关报告。(5)外国船舶需要进入中国内海、领海进行海底电缆、管道的维修、改造、拆除活动时,需报经中国有关机关批准。(6)从事海上各种活动的作业者,必须保护已铺设的海底电缆、管道。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7)主管机关有权进行监督和检查。(8)军用海底电缆、管道的铺设依《规定》执行,军队可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