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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钦定宪法大纲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钦定宪法大纲

简称“宪法大纲”。中国历史上第一部非正式的宪法性文件。甲午中日战争以后,中国民族危机进一步加深。与此同时变法图强、实行宪政的呼声也日益高涨。以孙中山为首的资产阶级革命派摒弃了康有为、梁启超为代表的保留帝制、君主立宪的资产阶级改良主义的立宪思想,提出推翻帝制,制定五权宪法的立宪主张,在全国得到响应。为了摆脱政治上的困境,抵制革命,分化拉拢资产阶级立宪派,清王朝成立“宪政编查馆”,宣布“仿行立宪”,并于光绪三十四年八月初一日 (1908年8月27日) 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以钦定形式规定了未来的立宪原则。宪法大纲以日本1889年帝国宪法为蓝本,本着“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的宗旨制定,不分章节条款,共列23项内容。正文为“君上大权”,共14项。宣布世袭皇权神圣不可侵犯。规定皇帝享有颁行法律、发交议案、召集及解散议院、设官制禄、黜陟百司、统率军队、编定军制、宣战议和、订立条约、宣告戒严、爵赏恩赦、总揽司法、发布命令等大权。君上大权不受议院制约,议院议决的法律未奉诏令批准颁布的,不得见诸施行,并且在议院闭会时,皇帝可以发布诏令代替法律。附录为“臣民权利义务”,共9项。规定臣民有纳税当兵和遵守法律的义务,享有担任文武官吏及议员、言论、著作、出版、集会、结社等权利和自由,但必须在皇帝批准颁行的法律的范围内行使,而且皇帝“当紧急时,得以诏令限制臣民之自由。”宪法大纲只起宣示清王朝立宪纲领的作用,本身不是宪法,没有法律效力。它的内容暴露出清王朝试图变换统治手法,把君权至上合法化,以宪法和宪政之名行封建专制之实的真正目的。但它毕竟第一次用法律形式确定了君主的权力,设定了议院并赋予臣民最低限度的权利自由,带有点滴资产阶级民主立宪的色彩,因而揭开了中国的制宪史。

钦定宪法大纲

见 “宪法大纲”。

钦定宪法大纲

1908年(清光绪三十四年)8月,清王朝为抵制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保持封建专制制度而颁布《宪法大纲》,全文共23条,分“君上大权”及“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前者属“正文”,共14条,后者属“附录”,共9条。

钦定宪法大纲

085 钦定宪法大纲

清末制定的君主立宪文件,1908年颁布。共23条,分正文“君上大权”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重心是维护“君权”,用法律确认封建专制皇帝的绝对权力。第一条:“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第二条:“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所谓君上大权十四条“兼采列邦之良规”,实抄自日本宪法而删去限制天皇权力的条款,使君上之权不受限制。对臣民,除依法应尽纳税、当兵、守法之义务外,其“言论、著作、出版、集会、结社”等权利和自由,是“涂饰耳目,敷衍门面”。借“预备立宪”为名,在9年内不予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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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宪法大纲

钦定宪法大纲

清末颁布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简称 《宪法大纲》。光绪三十四年 (1908年),清廷令宪政编查馆和资政院,仿照日本国宪法,本着 “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 的原则,拟定了《宪法大纲》。八月一日正式公布。《宪法大纲》共二十三条,分正文“君上大权”和附录“臣民权力义务”两部分。核心仍是维护皇权,规定“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 “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 皇帝拥有召集、开闭、停展、解散议院之权,有颁行法律及发交议案之权,有宣战、媾和、订约及派遣与认受使臣之权,有统帅军队,任免官吏,总揽司法,宣布戒严等一切大权。《钦定宪法大纲》以资产阶级宪法的形式,再次确认了君主专制的绝对权力。“臣民权力义务”部分,规定臣民有遵守法律与依法当兵和纳税的义务;同时也规定在法律许可范围内,所有言论、著作、出版、集会、结社等事,均准其自由,但皇帝“得以诏令限制臣民之自由”。《钦定宪法大纲》是清政府拟定宪法条文的原则或纲要,其本身不是宪法,故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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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宪法大纲

中国第一个宪法性法律。清末统治集团为欺骗人民、抵制革命、维护其封建帝制,于1908年即光绪三十四年公布。但不施行,只是作为其所谓“预备立宪”的一种姿态。共23条,分“君上大权”和“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以《大日本帝国宪法》精神为借鉴,确认二元君主立宪制。规定: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拥有立法、司法、行政、召开和解散议院、统率军队、宣战、讲和、发布命令、宣布戒严、订立条约、决定外交等一切大权;臣民享有言论、著作、出版、集会、结社、人身等项自由和财产、居住不受侵扰的权利,但都在王法范围内有之,并可随时由皇帝以“诏令”剥夺。

钦定宪法大纲

亦称《宠法大纲》。光绪三十四年八月初一日(1908年8月27日)由宪政编查馆制订颁布。共二十三条。其中关于“君上大权”部分十四条,作为“正文”; “臣民权利义务”九条,作为“附录”。规定皇权神圣不可侵犯,皇统永远世袭;皇帝总揽立法、司法、行政之全权,并有统帅海陆军、宣布戒严、发布命令、决定宣战、媾和、订立条约之权力;法律议案须经皇帝核准施行,人民自由可以诏令限制。而规定人民只有纳税、当兵、遵守国家法律等义务,没有任何公民权利。显示了清政府立宪是虚,进一步强化其封建专制统治是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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