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门协议
海峡两岸红十字组织在执行海上遣返事宜上达成的协议。1990年9月12日,海峡两岸红十字会组织代表韩长林、陈长文等人在金门对双方参与见证其主管部门执行海上遣返事宜举行工作商谈,经充分交换意见后所达成的协议。该协议的主要内容有:(1) 确保遣返作业符合人道精神与安全便利的原则。(2) 遣返对象其一为违反有关规定进入对方地区的居民,其二为刑事嫌疑犯或刑事犯。(3) 双方商定遣返交换地为马尾—马祖,但依被遣返人员的原居地分布情况及气候、海象等因素,经双方协议可选择厦门—金门。(4) 遣返程序包括三项,其一为一方应将被遣返人员的有关资料通知对方,对方应于20天内核查答复,并按商定时间、地点遣返交换。如核查对象有疑问者,亦应通知对方以便复查。其二为遣返交换双方均用红十字专用船,并由民用船只在约定地点引导。遣返船、引导船均悬挂白底红十字旗。其三为遣返交接时,应由双方事先约定的代表人员签署交换见证书。(5) 双方应尽速解决有关技术问题,以期在最短时间内付诸实施。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