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字词:

 

字词 金融机构管理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金融机构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人民银行在辖区内依法审批各类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设立金融机构要符合国民经济发展需要,符合金融政策,符合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符合金融机构合理布局、公平竞争等原则,并按照条件与程序向人民银行申报,由人民银行审查、审批。对已批准的金融机构,人民银行按规定颁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金融机构的资本金和营运资金、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业务范围、营业和注册地址等重要事项,需由人民银行审查与审批。人民银行有权依法按程序责令金融机构停业整顿并吊销许可证。对金融机构进行日常检查,实行行业年检制度,对违章、违规、违法的金融机构进行查处。到1994年末,全省有人民银行、存款货币银行、特定存款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共21879个。

金融机构管理

金融机构管理

接管官僚资本金融业和对私营银行钱庄的管理 民国政府“四行两局一库”在安徽的分支机构及省、县地方银行,皖北部分在1949年前已撤离,行屋及留守人员被华中银行和各县人民政府接管;皖南部分基本上留在原地,从皖北撤退的省银行总行和中央银行合肥分行也停留在芜湖和屯溪两地。根据上级规定,中央信托局移交贸易部门,邮政储金汇业局归邮政系统接管。人民银行皖南分行接管中央、中国、交通、农民四行及中央合作金库和省、县银行,共53个机构,其机构名称取消,财物并归人民银行。人员大部分由人民银行留用。
根据华东区行制定的《华东区私营银钱业管理办法》,人民银行皖南、皖北分行对私营银行、钱庄,进行整顿和管理,宣布私营银钱业必须具有一定的营运资本方可申请营业。凡提出申请者,经过验资审查合格,批准开业,并对其业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自1949年7月至12月,芜湖先后有24家钱庄获准复业或开业,其营业时间长短不一,最短者一个月左右,最长者两年。私营钱庄一般资力薄弱,经营方式亦不适应人民金融事业的要求。有的因无力按政府规定增加和充实资本而申请歇业;有的因经营不善发生亏损而倒闭;有的因违法经营被勒令停业。至1951年,省内所有私营钱庄先后停业。1949年后私营银行复业者仅存上海商业储蓄银行蚌埠分行、芜湖支行和中国实业银行蚌埠支行。人民银行皖南、皖北分行对三家私营银行采取“利用、限制、改造”的方针进行管理。1951年这三家私营银行均随其总行实行公私合营,并根据其总行和人民银行总行的决定,都在同年10月宣布撤销,归并所在地人民银行。
清偿1949年前银钱业存款 1953年2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关于解放前银钱业未清偿存款给付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遵照此《办法》和总行有关指示,于同年3月开始原银钱业存款清偿工作。清偿范围和给付办法均按《办法》规定执行,当年底全省清偿工作基本结束,个别地方延至1954年5月结束。据省人民银行1953年10月、11月清偿工作报告及1953年私人业务工作总结,全省清偿存款1730户,给付人民币246886万元;清偿汇款11笔,给付人民币400余万元。群众交口称颂政府对人民切身利益的关怀。
1949年后建立的金融机构的管理 1949年至1984年,我国实行的是一级银行制度,除了农村信用社之外,金融机构自行管理。在机构设置上,除了必设的分支机构外,办事处、分理处、营业所、储蓄所的设置一般按机构的行政级别由上一级机构的人事部门审批。农村信用社由中国人民银行进行管理,在中国农业银行安徽省分行独立设置的三个时期,农业银行受人民银行的委托对农村信用社进行日常性管理和领导。
现行金融机构的管理 1984年底,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和中国工商银行安徽省分行及两行下属机构正式分设,标志着二级银行制度在全省正式实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从1985年1月设立金融管理处,依照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关于金融机构设置或撤并管理的暂行规定》和1986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对省内金融机构的管理。1985年5月,省人民银行根据总行《关于颁发〈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各专业银行设立的地、市支行、县支行、办事处、营业所、储蓄所和省保险公司下属地、市、县公司,以及各专业银行创办的信托投资公司,补发《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截止1985年底,全省共补发5232家金融机构的业务许可证。此后,凡经批准增设的机构,随时发给《许可证》。1990年11月,省人民银行印发《关于金融机构设置或撤并管理的暂行规定施行细则》,1992年3月又作了修订,明确金融机构的设置或撤并实行总量控制、计划管理的原则,每年初由当地人民银行提出计划,逐级上报;规定设置机构应具备六个方面的基本条件,提供七个方面的资料。《细则》规定了不同金融机构设置或撤并的审批权限,科级金融机构及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社、农村金融所由省人民银行审批;股级及以下机构和农村信用社分支机构由地、市人民银行审批;此外的金融机构由省人民银行审核后报总行审批。1987年起各地专业银行为配合城镇住房改革成立的“房地产信贷部”,也均由省人民银行审批。
1988年前,省内有少数未经人民银行批准而擅自开业经营的非法金融机构,是金融机构管理中的棘手问题。1988年下半年,巢湖等6个地市撤并了71个非法金融机构。1990年10月,省人民银行和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严禁非法设立金融机构的通知》,随后各级人民银行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对前几年有的专业银行擅自设立的储蓄联办所、在农村集镇设置的储蓄代办所、城市信用社擅自设立的分社、农村信用社擅自在城关设立的分社和储蓄所、以及在城关设立的独立核算的、无证无照经营的农村信用社等非法金融机构,进行了清理整顿,共清查出330家非法金融机构,撤并了112个,其余的补办手续或改变机构性质,分批审批保留。1991年3月,省人民银行和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金融机构办理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从此形成金融机构年检制度,各地人民银行每年对辖内金融机构有计划地分批或全面进行年检。
基金会不属于金融机构,1988年9月国务院规定,建立基金会由其归口管理的部门报经人民银行审查批准,民政部门注册发证。此后省人民银行按总行通知,对省内县以上地区已设立的基金会进行了摸底调查和清理整顿。共清查了85个基金会,其中70个救灾扶贫基金会改为各级民政部门的职能机构之一周转金管委会,不再按基金会管理。至1992年底,全省共补办手续审批和新审批基金会22个,其中省级9个,省级以下13个。

☚ 二 金融管理   现金管理和工资基金监督 ☛
00002234
随便看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Ctoth.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2021023879号 更新时间:2025/8/12 4:4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