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金融大辞典︱关于颁布《银行卡发卡行标识代码及卡号》和 《银行卡磁条信息格式和使用规范》两项行业标准的通知 关于颁布《银行卡发卡行标识代码及卡号》和 《银行卡磁条信息格式和使用规范》两项行业标准的通知 银发 [2000] 342号 《银行卡发卡行标识代码及卡号》和《银行卡磁条信息格式和使用规范》两项行业标准, 业经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 现予以发布。 同时, 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两项标准的编号和名称如下: JR/T 0008-2000《银行卡发卡行标识代码及卡号》 JR/T 0009-2000《银行卡磁条信息格式和使用规范》 以上标准自2001年1月1日起实施。 二、凡在国内发行使用的各种人民币银行卡的BIN及卡号必须符合《银行卡发卡行标识代码及卡号》标准, 其磁道格式必须严格遵循《银行卡磁条信息格式和使用规范》标准。 三、 以上两项标准自实施之日起, 过渡期为三年。 从2004年1月1日起, 各类非标准的人民币银行卡必须退出国内市场。 四、各发卡机构须在今年底以前将目前正在使用的首位为 “9” 的BIN号码, 向银行卡BIN注册管理机构提出继续使用申请, 经批准后可继续使用。 同时目前正在使用的首位非 “9” 的BIN号码及将来向国际组织申请的BIN号码也必须报银行卡BIN注册管理机构备案。 自20001年1月1日起注册管理机构开始受理发卡机构新发行的银行卡BIN的申请。 银行卡BIN的注册管理机构目前暂委托全国银行卡办公室负责。 五、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 其他标准中凡涉及以上两项标准并与之不符的有关内容,应以上述两项标准内容为准。 中国人民银行2000年11月8日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内部转账结算业务审批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内部转账结算业务行为, 支持财务公司的健康发展, 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转账结算 (以下简称内部结算) 是指: 企业集团各成员单位在彼此之间的经济往来过程中通过财务公司以转账方式办理的资金划转和清算行为。 第三条 实行资金一体化管理的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开办内部结算业务: (一) 企业集团规模较大、 且结算业务量较大的财务公司。 具体标准为: 1.企业集团总资产80亿元以上; 2.企业集团年营业总收入60亿元以上; (二) 集团成员单位之间经济往来密切, 企业集团资产在同城集中度高, 且主导产品比重较大的集团所属财务公司。具体标准为: 1.企业集团资产在同城集中度80%以上; 2.企业集团年主导产品销售 (主营业务) 收入占集团总收入的60%以上。 第四条 人民银行总行直接监管的财务公司内部结算业务由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人民银行分行、 营业管理部监管的财务公司内部结算业务由人民银行分行、 营业管理部初审后报总行审批。 第五条 财务公司申请开办内部结算业务, 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 财务公司要求开办内部结算业务的申请; (二) 开展内部结算的可行性分析; 其内容应包括: 内部结算范围、 内部结算凭证式样、 内部结算程序、 内部结算业务量预测以及机构设置等; (三) 企业集团上年度合并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 (四) 企业集团所属成员单位名册、 资产数额、年销售额及其地址; (五) 企业集团主导产品名称、 年产量、 年度销售收入; (六) 企业集团同意财务公司开办内部结算的文件; (七) 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申报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财务公司办理内部结算应作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设立结算场所 (营业大厅), 设置专业部门 (内部结算中心或结算部), 配备专职人员; (二) 制定完备的内部结算细则、 程序和内部控制制度; (三) 统一刻制内部结算印章, 统一印制各种内部结算凭证。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财务公司申请办理内部结算业务的答复期为一个月。 如未获批准, 申请人在6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同样内容的申请。 第八条 经批准办理内部结算的财务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结算业务的规定执行。关于加强农村信用社电子化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 全国农村信用社在成功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基础上, 电子化建设的技术水平和管理的规范程度都有了一定的提高。 但是, 目前农村信用社电子化建设和管理的现状还远不能适应农村信用社业务发展的需求。 加强农村信用社电子化建设和管理, 已经成为农村信用社整体建设中的一项紧迫而重要的任务。 一、 充分认识加强农村信用社电子化建设和管理的紧迫性 近年来, 在各级领导的支持下, 经过科技人员的努力, 全国农村信用社电子化建设水平有一定的提高。 电子化营业网点逐步增加, 区域性联网开始起步, 全国农村信用社支付结算服务网络初具规模。 但是, 从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信用社业务发展的需求分析, 农村信用社电子化建设仍处滞后状态。 主要体现在电子化建设起点低、 电子化营业网点覆盖率低、 网络化程度低等方面。 到1999年底, 电子化营业网点仅占机构网点总数的51.3%,实现区域性联网的联社仅171个, 占联社总数的7%。 这种状况, 严重制约农村信用社业务发展能力和空间, 大大影响了农村信用社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现代化金融服务的水平。 随着农村信用社电子化建设的发展, 各级行对农村信用社电子化建设的管理也逐步加强。 总行多次对农村信用社电子化建设管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要求各省级合作金融管理部门设立专门的电子化建设管理机构, 做到人员到位, 岗位落实; 对辖内农村信用社电子化建设合理规划, 逐步实施; 对电子化建设项目分级审查管理; 对网络建设中的硬件、 软件以及系统集成商进行规范管理等。 这些措施和要求, 对规范农村信用社电子化建设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 由于农村信用社多级法人的管理体制以及管理人员经验不足、各公司倾力攻关等原因, 这些要求在部分地区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和落实, 截止到目前,部分省级合作金融管理部门还没有设立专门的电子化建设管理机构; 有的地区没有制定电子化发展规划; 有的地区不顾总行三令五申, 坚持与总行因其违约被取消在农村信用社系统销售资格的公司继续搞合作项目; 有的地区不按规定向总行报审有关项目文件, 并违反总行与入围公司签订的协议, 重复支付软件开发费; 有的地区不按规定办事, 将规定在本级范围内处理的矛盾上交等等。 农村信用社电子化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这些问题, 给公司的不规范行为造成可乘之机, 也严重影响了农村信用社电子化建设的健康发展。 现在, 全国农村信用社综合门柜业务系统有76个不同版本, 大部分版本没有统一的规划和标准, 软件重复开发造成了大量的电子化资金浪费, 目前电子化建设资金年投入超过10亿元, 这种高投入并未取得应有效果。 同时版本和标准不统一, 还给农村信用社更高层次的电子化发展造成了困难。 针对上述情况, 人民银行各级合作金融管理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农村信用社电子化建设起点低、 电子化网点覆盖率低、 网络化程度低和电子化管理不规范的状况, 从加强农村信用社整体建设, 促进农村信用社发展的高度, 把加强电子化建设和管理摆上重要位置。 二、 农村信用社电子化建设和管理的指导原则和基本目标 加强农村信用社电子化建设, 必须坚持从农村信用社实际业务需求出发的指导原则。农村信用社业务发展不均衡、机构网点分散、 又多处于县及县以下乡镇, 这一特点决定农村信用社电子化建设不能搞“一刀切”, 应该分别不同情况, 分类规划, 逐步实施。农村信用社电子化建设的基本目标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 提高农村信用社电子化营业网点覆盖率, 在有条件的地区发展网络建设。 根据全国农村信用社业务发展不均衡的实际情况,各省级合作金融管理部门要按照 “业务需求第一” 的原则规划和指导辖内农村信用社电子化建设工作, 不发达地区要量力而行, 确有电子化需求的以脱机网点为主, 微机服务器网络为辅。经济较发达地区农村信用社要以中心城市为依托, 重点建设微机服务器网络。经济发达地区要坚持以大中城市为依托, 发展和建设以小型机为主的计算机网络系统, 使农村信用社电子化建设真正形成小型机网络、服务器网络、 脱机网点三个层面协调并举的发展格局。 在经济发达的大中城市、 沿海等网络先导地区, 特别是已上小型机的地方, 要逐步推出新型服务项目, 发展信用卡、 储蓄卡、 结算卡等业务, 增强农村信用社的服务手段。 在珠江、长江三角洲, 辽东、 胶东半岛等网络先导地区, 试建跨区域网络, 提高业务服务能力。 (二) 逐步建立农村信用社支付结算服务网络。 根据农村信用社支付结算工作的需要, 总行将在农村信用社特约电子汇兑系统的基础上, 有计划、 有步骤地组织各省级合作金融管理部门加快省辖电子联行和县辖电子联行的建设步伐, 逐步实现全国农村信用社特约电子汇兑清算服务中心与各省辖电子联行中心的网络对接, 进一步扩大通汇范围,全面开通汇兑、 汇票等结算业务, 逐步建立农村信用社支付结算服务网络, 彻底解决农村信用社的支付结算问题。 为达到上述目标, 必须加强对电子化建设的管理。 电子化建设管理必须坚持“统一规划, 统一标准, 分级管理, 分步实施” 的指导原则。 即要根据各地不同情况, 以省为单位统一规划项目内容和实施步骤; 根据各项业务需求, 统一系统技术标准, 统一业务接口;根据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 分级进行管理; 根据各地区的不同情况, 分别实施操作, 分步骤实现目标。 总行负责制定农村信用社电子化建设相关制度和技术标准; 加强对集成商资质管理, 规范行业市场行为, 以规范化的市场取得优质产品、优质服务和优惠价格; 加强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和制度化管理。各省 (市、 区)要按照总行规划和统一要求, 制定本地区发展规划, 细化各项制度和业务需求, 实施操作性管理。 通过强化管理, 使农村信用社电子化建设的市场达到规范统一的目标。 三、 加强农村信用社电子化建设和管理的主要内容 根据农村信用社电子化建设的基本情况, 当前农村信用社电子化建设工作必须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 规范综合业务系统和网络建设管理。 为了保证综合业务系统的规范发展, 总行根据农村信用社的业务实际, 参照人民银行相关建设标准, 制订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的统一技术标准和业务规范, 并组织开发新一代综合业务系统, 使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逐步达到相对统一。 当前, 各地要根据统一的技术标准、 业务规范和当地实际情况, 选择使用总行推荐集成商开发并经总行测试的综合业务系统, 在总行签署总体合作协议基础上与所选集成商签署具体项目的合作协议。 对有特殊需求, 需要重新开发或选择总行推荐范围外的综合业务系统的项目, 必须报总行批准。 各省 (市、 区) 综合业务网络建设必须严格按照总行的统一规划, 坚持采用全国农村信用社的统一技术标准和业务规范, 坚持 “统一规划、 分级管理” 的原则, 在项目建设和投产前, 履行严格的审查手续。总行负责审查小型机以上的网络建设项目; 各省级合作金融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微机服务器网络建设项目, 各省级合作金融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 采取有效措施, 规范辖内农村信用社电子化建设项目的审查工作。 同时, 为规范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网络集成商的市场行为, 真正体现农村信用社电子化建设的整体优势, 总行将定期对农村信用社系统的主要集成商进行考察, 并根据考察和评选结果向全系统推荐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开发及集成商。各省要按总行的有关要求确定综合业务系统合作伙伴, 按项目签署商务合同, 并配合总行做好集成商的优选、 监督、 检查等工作。 (二) 以农村信用社特约电子汇兑系统为基础, 建立农村信用社支付结算服务网络。 根据农村信用社支付结算工作的需要, 总行合作司将以农村信用社特约电子汇兑系统为基础, 统一规划全国农村信用社联行系统建设,制订农村信用社联行业务标准和管理制度, 建立农村信用社特约电子汇兑系统应用软件小组, 统一组织应用软件的修改和完善, 有计划、 有步骤地组织全国农村信用社联行系统建设实施工作。 各省级合作金融管理部门要按照总行的统一部署和要求, 结合本地实际情况, 领导和组织辖内农村信用社贯彻总行关于农村信用社联行建设精神, 开展实施和管理的各项具体工作, 保障全国农村信用社联行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 规范计算机硬件设备管理。 根据各金融机构电子化建设的成功经验, 对系统内电子化建设工作中的关键设备 (包括小型机以上的计算机系统、计算机网络及通讯系统、 网络安全保密系统) 必须实行统一管理。根据农村信用社电子化建设的实际情况, 总行合作司在对各硬件供应商提供的主流设备评测的基础上, 坚持 “统一规划、 统一标准、 统一政策、 统一管理” 的原则,定期 (每年) 组织计算机系统设备选型评审工作, 选择出技术成熟先进、 质量稳定、 价格优惠并符合标准化要求的产品, 向各地推荐, 并向系统内公布行业优惠价格。各省电子化建设工作中的设备要在总行合作司推荐的范围内选择。 四、加强农村信用社电子化建设管理的措施。 (一) 健全农村信用社电子化建设专职管理机构。农村信用社电子化建设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 必须在总行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下, 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发挥各级科技人员的主观能动性。 因此, 各省级合作金融管理部门领导要充分认识加强电子化建设系统管理的必要性, 建立独立的电子化建设专职管理机构, 人员到岗, 责任落实, 为农村信用社电子化建设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 (二)农村信用合作社要压缩一般性支出, 适当集中资金, 有计划、 分步骤、 量力而行地安排电子化建设的资金投入。 合理的资金投入是保障农村信用社电子化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前提。结合目前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方式, 各级合作金融管理机构要充分重视业务发展与电子化资金投入的关系, 在业务管理费下按不低10%的比例列出电子化专项建设经费, 以保证电子化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 建立健全农村信用社电子化建设制度。 建立健全电子化管理制度是农村信用社电子化建设的重要保障。 总行将组织专门力量制订农村信用社计算机应用的各项规章制度, 完善和规范计算机运行的安全机制, 各省级合作金融管理部门可以在总行电子化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制定本地区农村信用社电子化管理制度, 加强农村信用社计算机应用管理, 保证农村信用社电子化建设工作的健康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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