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债券的发行与管理 金融债券的发行与管理❶发行额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和经济特区的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发行金融债券的额度,须经同级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审核同意后,由农行、工行和人民银行联合上报人民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总行批准。 ❷贯彻量出为入的原则,根据特种贷款的实际需求量,在批准额度内发行。 ❸金融债券的期限为一年,到期还本付息,不能提前兑现,不能流通,转让和抵押。 ❹发行的对象只限自愿购买者个人。 ❺在金融债券发行前,如发生特种贷款业务,由同级人民银行分行在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垫付资金额度内垫付资金,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在垫付期内按9%年利计收利息。 ❻金融债券要单独设置科目核算,并统计上报。 ❼金融债券分别由农业银行、工商银行总行印制。 ☚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1985年发行金融债券、开办特种贷款办法 特种贷款的发放和管理 ☛
金融债券的发行与管理 金融债券的发行与管理中国工商银行1985年在城镇发行5亿元金融债券,用于筹集发放城镇集体企业特种贷款的资金。各省级分行发行金融债券必须根据本地实际的合理需要,按照量出为入的原则,编制发行额度计划,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审核同意后,和人民银行分行联合上报人民银行总行和工商行总行核准批发数额。工商银行的债券只限于个人自愿购买。期限为一年,年息为9%,到期还本付息,逾期不计利息。不能兑换提前、不能流通、转让和抵押,不记名、不办挂失。工商银行发行金融债券,总行由信托部牵头参加成立一个小组负责此项工作。各分行可成立相应的小组进行工作,由信托部门管理金融债券的发行和办理特种贷款。金融债券由经办发行的工商银行公告,在所属营业单位办理。发行债券时,由发售行在债券上加盖公章和经办人印章,填写发售日期并逐日登记发行数量。债券只能在发售行处兑付。 ☚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1985年发行金融债券、开办特种贷款的实施办法 特种贷款的发放与管理 ☛ 000019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