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信托投资机构人民币信贷统计
经营人民币信贷收支业务的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对其人民币信贷资金来源和信贷资金运用余额所进行的统计。它是金融信托投资机构主要业务统计之一,构成其他金融机构统计体系的内容。
金融信托投资机构是由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和管理的非银行金融组织。1985年以来,经批准,相继建立了几百家金融信托投资机构,主要经营信托、委托、投资、代理、租赁等业务。1986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颁布了《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规定金融信托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范围主要包括:吸收信托、委托存款,如财政部门委托投资或贷款的信托资金;企业主管部门委托投资或贷款的信托资金;劳动保险机构的劳保基金;科研单位的科研基金;各种学会,基金会的基金;委托人指明项目的信托投资与信托贷款业务;委托人提出一般要求的信托投资与信托贷款业务;融资性租赁业务;代理资财保管、代理收付、代理证券发行业务;人民币债务担保和见证业务;经济咨询业务;经批准的证券业务及其他业务。同时按规定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帐户,按比例向中国人民银行缴存准备金,以及发生资金短缺时,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借款等。对于上述业务活动和资金营运情况,金融信托投资机构按照1986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其他金融机构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建立人民币信贷收支统计月报、设置统一的统计指标及核算范围,按月进行统计汇总反映。
金融信托投资机构人民币信贷统计的内容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设置统计报表,通过一系列统计指标(统计项目)进行反映。报表为信贷收支余额平衡表,由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两大部分组成。
资金来源部分统计指标包括:
❶各项存款。指以信用方式吸收的社会闲散资金。包括委托存款,指吸收的委托人指明项目的委托投资和贷款的资金;信托存款,指吸收的委托人提出一般要求的信托投资和信托贷款的资金;保证金存款,指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办理人民币债务担保业务,按一定比例向客户征收的保证金款项;其他存款,指代理企业单位收款和委托付款,以及代理企业单位或个人资金、财产保管等业务形成的资金收入等。
❷发行债券。指经批准发行公司债券以及代理集资及证券发行的款项。
❸向中国人民银行借款。指发生资金短缺时,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借入资金,包括季节性借款、日拆性借款和再贴现等。
❹往来资金收入。指代理专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业务形成的资金收入。如同业往来、专业银行往来等。
❺自有资金。指金融信托投资机构设立时筹措的信托基金,向社会招收的股金以及利润积累部分。
❻其他资金来源。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的平衡项目。指经营收入、支出,各种基金和占款,暂收、暂付款项等项目收付方轧差后收方余额。
资金运用部分统计指标包括:
❶各项贷款。指以信用形式支持经济发展和商品流通所需要的资金。如委托贷款,指用委托基金发放的用于指定用途的贷款,包括委托固定资产贷款,委托流动资金贷款,委托固定资产投资;信托贷款,指用信托基金发放的信托贷款,包括信托固定资产贷款,信托流动资金贷款、信托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包括用信托基金办理直接投资业务,或以购买有价证券及其他方式办理的投资占用的资金;贴息贷款,指根据有关单位部门协议办理的贴息贷款;抵押贷款,指对单位和个人以抵押品的形式发放的贷款;金融租赁,指根据租赁协议,受理发放的租赁贷款;其他贷款。
❷上存资金。指按规定比例缴存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准备金和在中国人民银行存款。
❸往来资金占款。指在代理银行和其他金融信托投资机构业务中形成的暂时资金支付,包括同业往来占款、与专业银行往来占款。
❹购买债券。指认购政府债券及按规定认购的其他证券支付的资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