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体制改革jīn rónɡ tǐ zhì ɡǎi ɡéрефóрма фин нсовой систéмы金融体制改革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主要内容有:❶建立分业监管机制。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撤销了人民银行自治区分行,成立了西安分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和乌鲁木齐金融监管办事处;成立了中国保险监管委员会乌鲁木齐特派员办事处和中国证监会乌鲁木齐特派员办事处,形成了人民银行监管银行业、证监会监管证券业、保监会监管保险业的分业监管体制。 ❷推动国有独资银行向商业银行的转变。为此,成立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疆分行和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完成了4家国有商业银行新疆分行和乌鲁木齐市分行的合并工作,适当撤并和调整了市县分支机构,逐步将业务重点转向大中城市和大中型企业。同时,还成立了城市商业银行。 ❸明确业务范围和理顺业务关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太平洋保险公司实现了产险与寿险分业经营。区内5家保险公司均以个人营销机制为突破口,努力探索商业化保险的发展道路。 ❹实现外汇资源配置市场化。取消双重汇率,建立银行间外汇市场,形成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取消外汇留成上缴制度和用汇管理,实行银行结售汇制度,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下的可兑换。通过各种间接手段对外汇收支进行监控;对资本项目的外汇继续实施严格管理。 金融体制改革国家对货币、信贷、证券、保险、外汇、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金融活动进行管理的一系列制度和组织形式的改革。在我国,主要是指对计划经济体制下以高度集中和统一为主要特征的金融体制所进行的、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改革。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有: (1) 建立在国务院领导下,独立执行货币政策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运用国际通行的存款准备金率、再贴现率、公开市场业务等货币政策工具,调控货币供应量,保持币值稳定。(2) 建立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分离、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组织体系。1978年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实际上只有中国人民银行一家银行,此外是集体所有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在金融体制改革中,建立了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金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城市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以及外国金融机构等。(3) 建立统一开放、有序竞争、严格监管的金融市场体系,包括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外汇市场等,并发展多种金融工具和多种信用形式。(4) 进行外汇管理体制改革。 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金融体制改革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 深化金融企业改革,使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成为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和效益良好的现代金融企业;选择有条件的国有商业银行实行股份制改造,加快处置不良资产,充实资本金,创造条件上市。(2) 深化政策性银行改革,完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运行机制,鼓励社会资金参与中小金融机构的重组改造。在加强监管和保持资本金充足的前提下,稳步发展各种所有制金融企业。(3) 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通过试点取得经验,逐步把农村信用社改造成为农村社区服务的地方性金融企业。 金融体制改革 金融体制改革Reform of Finance System是经济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将近20年的改革,我国在金融组织的多样化、金融市场的培育和完善金融调控体系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 在金融组织的多元化方面,长期以来,我国的金融业务一直由中国人民银行垄断,集中央银行与专业银行的职能于一身。1983年以来,国务院决定,分别设置中央银行和专业银行,以后又实行政策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分离,同时谨慎地引进外资金融机构,并试组民营银行,目前已形成了多样化的金融组织。在这多元化的结构中,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国的中央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层次包括: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全国性的商业银行层次包括: 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投资银行。其他商业性银行层次包括: 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浦东发展银行、海南发展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福建兴业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深圳城市合作银行、北京城市合作银行等。政策性银行层次包括: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外商在华的金融机构层次包括: 到1995年底,代表处共469家,营业性机构142家,其中在华外资银行已达到130家 (包括中外合资银行5家,独资银行5家,外国银行分行120家),外资财务公司5家,外资保险分公司6家,中外合资投资银行1家。除此之外,还有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保险业的发展。1995年,全国非银行金融机构有511家,其中,信托投资公司332家,证券公司98家,企业集团财务公司65家,融资性租赁公司16家。在保险业方面,1995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资保险机构达23家,其中综合性保险公司3家,区域性财产保险公司2家,农垦自保公司1家,专业寿险公司17家。此外还有外资保险公司的分公司6家。 在金融市场的培育方面,包括区域性金融中心、货币市场、外汇市场和证券市场。而金融市场的有效培育则体现在证券市场方面,尤其是国债市场和股票市场的发展更为突出。 如在国债方面,在中断了22年之后,我国从1981年开始,以摊派形式恢复向企业和个人发行国债; 1989年在主要大城市开办国债二级市场; 1991年试行国债自愿认购;1996年第一期国债发行时首次采取了价格招标发行方式,这是国债发行开始价格市场化的标志。到目前,国债市场已形成有序的三个层次,即国债发行市场、国债二级市场、国债回购市场,并建立了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实施国债无纸化发行和交易。 在股票方面,从1985年起,国内一些企业获许通过发行股票进行集资。在1990年12月开办上海证券交易所和1991年5月开办深圳证券交易所之后,我国加快了对股票市场的培育。1991年底时我国上市公司总数仅仅才14家,1992年底增至53家,1993年底增至183家,1994年底增至291家,1995年底增至323家,1996年底增至530家,到1997年5月8日又增至601家。其中,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316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285家。在这601家上市公司中A股发行总额已近1170亿股,上市总额已逾310亿股,B股发行总额已达87.85亿股,上市总额达80.64亿股。 在完善金融调控体系方面,我国在四个方面取得了成效。其一,完善货币政策的决策体系。按照 《中国人民银行法》,1997年已经正式成立了货币政策委员会,以使货币政策的制定更加科学化。其二,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1984年我国开始组织实施存款准备金制度,第一次规定了专业银行存款准备金比率。此后,国家根据经济进展状况,及时调整存款准备金比率。例如中央银行的法定准备金年利率,1990年3月21日为7.92%,1990年8月21 日为6.84%,1991年4月21 日为6.12%,1993年5月15日为7.56%,1993年7月11日为9.18%。其三,逐步实现利率的市场化。1978年时,我国只有4种存款利率、7种贷款利率,而且不分档次。到90年代初,我国已有13种44个档次的存款利率和47种45个档次的贷款利率。到本世纪末,在基本放开银行同业拆借利率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利率市场化。其四,推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长期以来,我国偏好运用贷款现额控制手段来调节货币供应量,但在三年之内,即2000年以前,我国将实现运用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手段来控制货币供应量。 ☚ “三资” 企业 外贸体制改革 ☛ 金融体制改革 金融体制改革国家为适应宏观经济管理体制改革与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在货币、信用、银行领域进行的一系列改革。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以行政管理办法为主的高度集中的“大一统”的金融体制,全国真正存在的金融机构基本上只有中国人民银行一家。中国人民银行的信贷收支、现金收支等统一由总行确定和组织执行,规章制度也统一由总行制定,其基层机构“存款全上交、贷款等指标”。一切信用集中于银行、一切贷款通过银行,禁止其他一切信用形式,银行信用处于绝对的垄断地位。这种“大一统”的金融体制有其历史合理性的一面,但又有其不可避免的局限性和重大缺陷。主要表现是: (1) 金融机构单一,很长的时间除中国人民银行之外,只有农村信用社;(2) 银行内部责权利脱节,各级银行之间的资金采取统存统贷的无偿调拨制度,相互吃“大锅饭”; (3)资金的纵向管理体制与经济的横向联系发生严重错位,从而使得信贷资金的使用效益低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党和国家工作重点的转移与国民经济宏观管理体制的改革,金融体制也开始改革。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核心和内涵,是既要搞活微观金融,又要有利于加强宏观金融调节与管理,以此建立一个充满活力、调节自如、高效率的金融体制。总的改革方向是: (1) 金融管理体制由集中型的银行体系和管理模式,转化为集权和分权相结合的金融体制,既能保证中央银行的集中统一领导,又能充分发挥专业银行的经营自主权; (2) 建立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变单一的纵向的金融体系为以中央银行为核心、以专业银行为主体、多种经济形式的金融机构同时并存和分工协作的新型的社会主义金融体系;(3) 开放金融市场,变单纯的间接金融调节为直接金融和间接金融相结合的金融调节体系; (4) 改革银行财务管理体制和利率管理体制,使各家银行真正成为相对独立的企业化银行。按如上要求,我国进行了一系列改革。1979年2月,国家恢复设立了中国农业银行; 1979年3月13日,国务院批转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中国银行体制的请示报告》,决定把中国银行从中国人民银行中分设出来,作为专门经营外汇信贷业务和办理国际结算的专业银行; 1979年4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出《关于恢复保险业务和加强保险机构的通知》,要求把保险公司从中国银行分设出来,作为专营国内外保险业务的专业公司。1981年12月,成立中国投资银行,作为政府指定的向国外筹集建设资金、办理投资信贷业务的专业银行; 1983年9月17日,国务院发出《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确立中国人民银行为我国的中央银行,原中国人民银行办理的工商信贷和城镇储蓄业务由新成立的中国工商银行承担; 1985年11月,又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正式纳入金融体系; 还恢复和成立了交通银行、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等多种金融机构。在信贷资金管理体制上,先后从“统收统支”过渡为“差额控制”、“差额包干”、“实贷实存”。专业银行的企业化经营也有了显著进展,金融体制的其他方面也都作了不同程度的改革。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正在朝既定的方向深化之中。 ☚ 金融体制 简单价值形式 ☛ 0000228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