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军事运输范围的规定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民用航空局1989年3月13日颁发的《航空军事运输暂行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办理航空运输: (1) 利用铁路、公路、水路等运输方式,在规定时限内无法完成的运输。(2) 不适宜铁路、公路、水路运输的尖端武器、保密产品、精密仪器设备、贵重物品的运输。(3) 边防、高原、海岛等交通不便、运输困难地区的运输。其人员、物资运输的具体范围是: 人员运输,主要是建制部(分)队,军事机关机动转移、部署调整;作战战备,军事训练、国防科学试验人员; 卫勤人员前送和前方伤员后送; 兵员补退; 来访国外军事代表团在国内的运输。物资运输主要是作战、训练和军内抢险救灾的物资; 军援、军贸和引进的军用物资; 补给、调拨给部队的军用物资; 国防尖端武器、保密产品和国防科研物资。在上述范围内提报航空军事运输计划的起码标准是:(1)航线里程:跨军区运输800公里以上;军区范围内500公里以上。(2)人员: 30名以上。物资:包机运输3吨或25立方米以上; 非包机运输0.5吨或5立方米以上不符合上述标准,不能办理航空运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