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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刑事诉讼法的效力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刑事诉讼法的效力

指刑事诉讼法对人及在时间上和地域方面的效力。刑事诉讼法对人的效力,是指刑事诉讼法对哪些人适用。刑事诉讼法在时间上的效力,是指刑事诉讼法有效期间。刑事诉讼法在地域方面的效力,是指刑事诉讼法适用的空间范围,包括领土、领空、领水等。我国的刑事诉讼法适用于我国公民,同时对触犯我国刑法的外国人(含无国籍人)一般也必须适用。1996年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在时间效力上,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从施行之日起开始生效。1979年7月1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其开始生效的时间应当是1980年1月1日。1996年3月17日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因此,根据这个决定修正、增补的内容,应当从1997年1月1日起开始生效;仍然被保留的内容,当然继续有效;已被删除的内容,则应当停止适用,即其有效时间到1996年12月31日终止。在地域方面,我国刑事诉讼法在我国领土、领空、领水的范围内适用。在我国领域外的我国航空器、船舶、驻外使领馆等,属于我国领域的延伸,因此,发生在这些领域内的犯罪,同样应当由我国管辖,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发生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按照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有关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我国管辖,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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