酿酒法Liquor Laws酒类立法。1619年弗吉尼亚殖民地宣布酗酒为非法,其他殖民地相继仿效,禁止牧师、法官在开庭期间喝酒;禁止售酒给印第安人;征收酒税,限制销售。1800年前后兴起禁酒运动。缅因州率先通过地方选择禁酒权法(1829年),允许下属行政当局在境内禁酒。后各州相继通过类似立法。1846年缅因州首先在全州内禁酒。1890年联邦最高法院裁决:管理州际贸易的权力已依宪法让与联邦政府;未经国会立法,各州不得禁止酒类的州际贸易。国会遂制定《威尔逊法》(1890年)和《韦伯凯尼恩法》(1913年),禁止酒类进入禁酒各州。至1918年,有28个州禁酒。1920年1月国会制定《第十八条宪法修正案》,在全国禁止酒类酿造、销售等。但后被1933年12月通过的《第二十一条宪法修正案》所废止,仅存一些地方选择禁酒法。在酒类的销售中各州均禁止将酒售予18—21岁的未成年人;禁止机动车辆驾驶员酒后开车。一些州还实行酒类专卖,以控制酒类销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