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地不动产所有者的财政负担法国行政主体在公共工程中的特权。邻地不动产所有者因公共工程建设而获得某些特别利益时,他们应对公共工程所产生的有利结果负担某些财政义务。是公共负担平等原则的体现。行政主体的特权有: (1) 收回私人不动产增加的价值。主要方法有: 抵销法,即不动产所有人因公共工程原因对行政主体享有某种债权时,行政主体可以用不动产的增殖部分抵销,如公用征收中,对于未征收部分将来可能的增殖可以预先考虑在补偿中抵销; 直接收回法,即行政主体可以直接收回不动产的增殖。(2)捐税和金钱给付。不动产所有者必须为支援公共工程建设负担某些费用,如对排水工程直接受益者所征收的特别费用,都是对公共工程的财政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