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邓析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邓析约前545—前501中国春秋末期政治家。郑国人。子产执政时任郑国大夫。主要著作《邓析子》。主张“不法先王,不是礼义”,反对以周礼作为衡量人们言行是非的标准;提倡以“法”作为判断人们言行是非的标准,即“事断于法”。立法上,不满子产所铸刑书,自己编了一部刑书,写于竹简上,名《竹刑》,为郑国执政者所采纳。 邓析?—前501春秋末年郑国思想家。子产执政时,任郑国大夫。他反对“礼治”思想,不满子产所铸刑书,并私自编了一部刑法,写在竹简上,叫做“竹刑”。他曾提出 “事断于法”的主张,要求以法作为判断是非、曲直的标准。还聚众讲学,私家招收门徒,传授法律知识和诉讼方法,并助人诉讼。他的言行给统治者造成了威胁,后被继子产之后的郑国执政驷歂所杀。但他编的《竹刑》仍被沿用。 邓析 027 邓析前545—前501春秋时思想家,法家先驱,“名辩之学”的倡始者。郑国人,作过郑国大夫。主张法治,根据当时政治经济的变化,自行修改郑国原有刑法,刻于竹简,史称《竹刑》,死后为郑国所采用,并创办私学,教人诉讼;提倡以“揭贴”方式议政;反对奴隶主贵族的某些特权,实行社会改革。后为郑国贵族驷歂杀害。 ☚ 子产 范宣子 ☛ 邓析 119 邓析约前545—前501春秋时期思想家。曾任郑国大夫,因不满子产所铸刑书之内容,“欲改郑所铸旧制,不受君命,而私造刑法,书之于竹简”,后世称之为《竹刑》,开私家法学著述之先例。其法律思想以反对礼治为基本特色,“不法先王,不是礼义”,对奴隶制传统礼法制度和观念采取“以非为是,以是为非”的态度,并首次明确提出“事断于法”的主张,强调以法作为判断人们言行的准则,实开法家反对“礼治”,主张“法治”思想之先河。此外,他还以擅长辩讼著称。“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辞”,且能“持之有故,言之成理”,“所欲胜,因胜;所欲罪,因罪”。因而当时向其“学讼者不可胜数”。《汉书·艺文志》著录《邓析》2篇,列名家,早佚。今本《邓析子》2篇系后人托名之作,其中有些观点仍源于邓析。 ☚ 子产 李耳 ☛ 邓析 011 邓析春秋末年郑国人,法家和名家的先驱者,与子产、老子、孔子同时。他的著作有《邓析子》二篇和《竹刑》等,均遗佚不存。今本《邓析子》多数认为是后人伪作。邓析善于辩论,尤精法律,他曾教民诉讼,“学讼者不可胜数”。他屡次批评子产的政弊,不满子产所铸的刑鼎,而另制竹刑,被郑国采用。晚年被郑国当权者驷颛所杀。据《吕氏春秋·离谓》篇记载,子产当郑国宰相时,邓析教人批评时政,开始用“县书”的办法;子产下令禁止“县书”,邓析又改用“致书”的办法;子产禁止用“致书”时,他又改用“倚书”的办法,与子产作反复的斗争。子产的令不穷,邓析对付的办法也无穷。因为“县书”、“寄书”、“倚书”这三个概念的含义是不同的。邓析又提出 “两可之说”。据《离谓》记载: 淆水甚大,郑国一个富家有人溺死,有人得到了尸体。富人想赎尸,但得尸者要价很高,富人便求救于邓析,邓析:“安之,人必莫之卖矣。”得尸者见富人不来赎尸着了急,也求教于邓析,邓析说:“安之,此必无所更买矣。”这说明邓析善于从不同方面分析事物,表现出既有确定性又没有确定性的朴素的辩证思想。 ☚ 孔丘 墨翟 ☛ 邓析? —前501,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私编法学著作的思想家。战国时郑国人。曾不满子产所铸刑书,另编刑书,史称《竹刑》。“好刑名之学”,坚决反对“礼治”;主张“事断于法”,以法治国。邓析私招门徒,传授法律知识和诉讼方法,亦为中国法律思想史上的创举。参见“哲学”中的“邓析”。 邓析春秋末法家先驱,名家。哲学上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辞,对后来辨者颇有影响。参见“法学”中的“邓析”。 邓析约前545~前501法家与名家的先驱。春秋时期郑国(今河南新郑)人。他精于法,曾教民诉讼“学讼者不可胜数” ,对郑国子产所铸刑书不满,“数难子产之法”并私造刑法,书之于书简称为 “竹刑” 。其所著 “竹刑”后为郑国所采用。 邓析前545—前501春秋末法家先驱、名家。郑国人。做过郑国大夫。曾创办私学, 以所作《竹刑》教人,宣扬法治。《汉书·艺文志》著录《邓析》二篇,已佚。今存《邓析子》系后人伪托。 邓析约前545—前501春秋末期郑国大夫。他修改了郑子产《刑书》,刻于竹简,因被称作《竹刑》。据《列子·力命》说,他在修改原刑法时,“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词”。他创办私学,以所作《竹刑》教人,民从学讼者不可胜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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