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条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或批准逮捕应具备的法定要件。参见[逮捕]。
逮捕条件公安司法机关批准或者决定逮捕人犯的标准或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对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人犯,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据此,逮捕人犯必须具备3个条件:(1)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主要犯罪事实,是指谁实施了什么犯罪行为。它是适用逮捕的主要条件。(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徒刑以上刑罚,是指有期徒刑以上(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但是,有可能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除外。(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社会危险性,主要是指逃跑、串供、继续犯罪、毁灭罪证和自杀等情况。以上3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但是,对于罪该逮捕的人犯,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在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况下,可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为了使逮捕条件具体化,198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一厅印发的《关于办理批捕案件的质量标准(试行规定)》规定:批准逮捕的人犯,应当符合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而有逮捕必要的3个条件。在具体掌握上要做到: ❶影响定罪的犯罪时间、地点、手段、后果、目的等情节已经查清; ❷证明案件主要犯罪事实的基本证据已经具备; ❸根据已经查明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等,依照《刑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及其他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全面衡量,认为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 ❹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而有逮捕必要的;社会危害性主要是指:人犯可能逃跑、自杀、串供、毁灭证据、妨碍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或可能进行行凶报复、继续作案等犯罪活动,给社会带来新的危害等; ❺一人犯数罪或多次作案犯同一种罪的,其中一种罪的主要犯罪事实或同一种罪中有一次作案已构成犯罪的事实已经查清,应视为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