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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政府针对教士传教及教民犯案而咨会各省督抚的文件。清咸丰十一年(1861)三月颁布。主要内容有:传教士赴中国内地只以传教劝善为务,不得干预地方公私事件。故各地方官对安分传教士,应设法保护;传教士若违反,应驳斥并咨总理衙门交法公使处理;对已习教者犯案,地方官应照所犯之案办理,并分清案由,声明犯案与习教无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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