逗留不进中国古代军事法中的罪名。逗留,无故怠慢、停顿不前意思。兵法主张:兵贵神速。三军行动,必须奋勇向前,不能借故顿滞。因为逗留不进,可能涣散战斗力、贻误战机,所以是严重的犯罪行为。《汉书·韩安国传》如淳注: “军法,行而逗留畏懦者,腰斩。”唐律规定:“诸征人稽留者,一日杖一百,二日加一等,二十日绞。即临军征讨而稽期者,流三千里,三日,斩”(《唐律疏议·擅兴》)。这里稽留即属逗留,稽期属于因逗留而误期。从军之人,不随兵马并进而致稽留自然获罪,应予处罚,如是属于指期交战而稽期者,又要从重治罪。 逗留不进汉朝以来军事法中的罪名。指无故怠慢或停顿不前而贻误战机的行为。对于此罪历来军法严惩不贷。 逗留不进dòu liú bù jìn停顿着不前进。留: 也作“遛”。 逗留不进dòuliú-bùjìn〔并列〕 停顿着,不向前走。蔡东藩《民国通俗演义》90回:“不意两人~,反通电中外及自主诸省,商请双方停战。” △ 多用于行动方面。 【近义】停滞不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