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捕盐匪误杀旁人案
道光二十五年(公元1845年),直隶地方一个盐店巡役叫刘庭顺的,携带鸟枪和同店巡役孙大等出外巡查。看见五个不认识的人赶着毛驴,驮着口袋慌慌张张连走带跑,就知道是私贩,上前捉拿。盐贩赶驴逃跑,刘庭顺等追赶,到街口时,盐贩们向刘等扔石头抵抗,当时天还很早,街上没有行人,刘等虽未被掷伤,但不能靠近,于是刘庭顺向空地平放一枪,想吓唬盐贩。恰好王和尚早起拾粪,宋宽听到闹声从村中走出,刚到街口,刘收手不得,误伤了王和尚左乳和宋宽咽喉等处,先后死去。总督根据“向有人居止宅舍施放鸟枪因而伤人致死例”,判刘庭顺满流。刑部查核示下:刘庭顺虽充当盐店巡役,报部有名,有捉拿盐贩的责任,但按例不准带鸟枪,如因为格斗放枪杀死盐贩应按“擅杀律”处绞刑。此案中刘庭顺误杀王和尚、宋宽二人,属因擅杀而误杀旁人,应比杀死盐贩还要重,所以原判为重罪轻纵,该总督应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