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行细则
对违犯外汇管理进行处罚的规定。1985年3月25日经国务院批准,1985年4月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施行,共16条。根据施行细则的规定,对套汇,逃汇、扰乱金融的行为,可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调回、补交等值外汇,强制收兑,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对情节严重的案件,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违反外汇管理的案件,由管汇机关处理; 通过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运输工具进出国境,从而具有走私性质的套汇、逃汇案件,由海关处理; 利用外汇、外币票证进行投机倒把的案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