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商品鉴定
是商检机构以及国家商检局指定的检验机构根据对外贸易、运输、保险合同有关各方及进口商品的收货部门、用货部门、代理接运部门和出口商品的生产部门、供货部门(以上统称对外贸易关系人)的申请,外国检验机构的委托,仲裁司法机关的指定,办理进出口商品鉴定业务并签发各种鉴定证书,作为办理进出口商品交接、结算、计费、理算、通关、计税、索赔、仲裁等的有效凭证。其他检验机构,非经国家商检局批准不得办理进出口商品鉴定业务。进出口商品鉴定业务包括进出口商品的质量、包装、数量、重量鉴定,货载衡量、车辆、船舱、集装箱等运输工具的清洁、密固、冷藏效能等技术条件检验,积载鉴定,舱口检视、载损鉴定、监视装载、监视卸载、集装箱货物装箱、拆箱鉴定、油舱空距测量、验残、海损鉴定、签封样品、产地证明、价值证明以及其他鉴定业务。通过检验、鉴定事实状态,出具居间证明,供有关方解决、处理有关贸易、运输、保险方面的各种问题。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证书可供贸易作商品交接、货款结算、银行结汇、国外通关、处理索赔等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