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官田
归还给国家的土地。主要指一度赏赐给官员,后来因为种种事由事故还归官有的田地;也包括原由农民承种,后来交还官府的田地。官员事故主要是指因“极刑”、“老疾”或受惩处而退职、离职或除籍的。明初,在赏赐给官员王侯贵族田地的同时,规定了各种赐田还官的年限。嘉靖二十九年(1550)进一步规定,凡是公主、国公以下的庄田,如果世系遥远,以十分为率,除自己保留三分外,其余七分,尽数追出还归官有,征银解部。隆庆( 1567—1572 )时制定了勋臣庄田依世次递减的制度,勋戚庄田如果传至五世亲服已尽的,止留一百顷,其余的还官。不久改为,除原留的一百顷之外,还可留一百顷;但是,外戚赐田传至五世止留一百顷,如果嫡系已绝,爵位已革,不论地亩多寡,除留五顷给旁系看守坟墓之人外,其余一概还官。附马都尉传三世,准留十顷供主祀,诸妃家传五世, 准留七顷; 如家无正派者, 传三世止,不论多少, 尽数还官。田地还官表明国家仍然掌握着对土地的控制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