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过失损坏保护生命设备罪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过失损坏保护生命设备罪行为人因过失损坏矿坑、工厂或其他相类似场所内关于保护生命的设备,产生危害于他人生命的行为。中国台湾刑法中公共危险罪的一种。主要特征: (1) 本罪的行为客体与损坏保护生命设备罪相同。(2) 凡一切过失行为足以损矿坑、工厂或其他相类似的场所内关于保护生命之设备的,均可该当本罪的行为。(3)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必须足以产生危害他人生命的危险,才构成本罪。如果过失行为在客观上并不足以产生这种具体危险,则行为人不负本罪的刑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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