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边沁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边沁1748—1832Jeremy Bentham英国伦理学家、法学家、政论家,资产阶级功利主义代表人物。生于伦敦律师家庭。毕业于牛津大学。晚年创立伦敦大学。1789年发表《道德与立法原理》一书,提出功利主义。认为追求幸福是人类本性,人们在自己的活动中只遵循功利主义,即追求快乐和避免痛苦。快乐的最大总和就是个人的幸福。追求个人幸福是符合整个社会的利益或至少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的。社会利益不过是个人利益的总和。因此提出“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的口号,作为功利主义的基本原则。该原则既是道德上的善恶标准,也是立法上的优劣标准。认为公有制是违反功利主义的。他的观点反映了已争得统治地位的资产阶级的思想。马克思称他为“市侩的鼻祖”。其主要著作还有《为高利贷辩》、《刑罚与补偿理论》、《本务论或道德科学》等。 边沁1748—1832Jeremy Bentham英国法学家、哲学家、功利主义法学的创始人、法律改革家。他出身于律师家庭,牛津大学毕业后一度任律师,后来转而专门研究法学和伦理学,1781年起担任伦敦大学教授,1823年创办《威斯敏斯特评论》。他长期从事英国政治法律制度改革研究,并起草各种立法方案。主要政治法律方面的著作有:《政府片论》(1776)、《道德和立法原则导论》(1789,最后部分为1945出版)、《为高利贷辩》(1787)、《奖励原理》(1825)、《惩罚原理》(1830)、《司法证据原理》(1827)、《宪法典》(1830)等,其中以《道德和立法原则导论》一书最为著名。边沁的功利主义学说、政治法律思想在该书中有集中的论述。他极力反对自然法学说,斥责“自然法”、“理性法”是容易使人走上歧途的邪说,他只承认人为法,认为法是同人类一起产生一起发展的,法是主权者自己的命令或者为主权者采纳的命令的总和。法是强加于公民身上的义务,如果公民反抗这一命令就要受到制裁。这样法就是主权者、命令和制裁等三个要素构成的。他从不同的角度对法进行了分类,把法分为程序法和实体法、地方法和普通法、国内法和国际法、成文法和习惯法、基本法和具体法,以及宪法、刑法、民法、诉讼法等等。边沁坚决主张以功利作为立法的根本原则,立法的目的仅仅是“为最大多数人谋求最大量的幸福”。他说:“法律的全部作用可归结为下述四个方面,供给口粮、达到富裕、促进平等、维护安全”。依此为标准,他认为当时的英国法既古老又不完善,既费解又专横,必须批判,必须改革。为此他拟订了宪法、刑法、民法草案,提出建造“模范监狱”的计划,简化司法程序。因此边沁被誉为法律改革家。他提出的种种法律改革主张被英国政府所采纳,英国1832年的议会改革和选举制度的改革可以说是实践了边沁的改革计划。边沁不仅对法理学问题有系统的阐述,而且对刑法和民法也颇有研究。他的功利主义法学为杰姆斯·密尔和约翰·密尔,以及奥斯丁等人所继承和发挥。 边沁1748~1832Jeremy Bentham英国法学家、哲学家、功利主义学说的创始人。出身子律师家庭,早年入伦敦律师学院攻读法律,以后担任律师和伦敦大学教授。主要从事法学伦理学的著述和政治、法律的改革工作。1789年因发表《道德和立法原则》而享有盛名。其他法学著作有: 《为高利贷辩》 (1787)、 《惩罚原理》(1830)、《论司法证据》(1827)等。边沁学说的中心是功利主义。他反对17、18世纪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理性主义,成为分析学派的创始人之一。他认为人的天性是避苦求乐,因此,避苦求乐和谋求功利是个人行为的基础和区别是非、善恶的标准,也是政府活动和立法的原则。立法者的任务是计算苦乐,法律不能抽象地断定好坏,而只有联系这个民族的风俗、习惯和自然环境来判断。最好的立法者就在于促进社会的幸福,达到最大多数人最大的幸福。社会不可能有独立于个人利益之外或与他对立的利益,社会的利益就是社会成员利益的总和。政府和立法部门应运用法律保障公民的生存、富裕、平等和安全。但法律所促进的平等不能违反安全,不能扰乱安定的社会秩序。法律不能指引个人谋求富裕,而只能为人们获得财富创造条件。法律的任务是减少痛苦,而不是增加愉快。法律应当限于取消对保护他人显然不必要采取的各种限制。罪行的祸害程度是与受害的人数成比例的,对于社会的祸害越少,惩罚就应越轻。法律带来的惩罚也是一种邪恶,但法律所应限制的邪恶必须大于法律本身因侵犯个人自由带来的邪恶。他提出了诉讼程序和证据改革的设想,认为立法者和行政官员必须拥有充分集中的权力,可以搜集每一点滴的有关证据,进行完全自由的调查,并且执行他作出的决定。在《论司法证据》中,他还把在心理学研究方面的成果应用于法官收集有效证据的问题上。 边沁1748—1832Jeremy Bentham英国法学家、哲学家,功利主义学说首创人。出身于律师家庭。曾任律师,但主要从事写作和政治、法律改革工作。1789年因发表主要著作《道德和立法原则导论》一书而负有盛名。其他法学著作有《政府片论》 (1776)、《为高利贷辩》 (1787)、《司法证据原理》 (1827) 和 《宪法典》(1830)等。反对17、18世纪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理性主义观点和社会契约论等学说; 宣称功利主义是区别行为善恶和是非的准则,是政府活动的原则; 认为立法的任务在于促进社会幸福,即满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社会的利益就是社会成员利益的总和;主张自由竞争等。其学说代表了19世纪英国新兴工业资产阶级的利益,是资产阶级个人自由主义思想在法学领域中的体现,对19世纪英国以及一些西方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发展具有重大影响。 边沁1748—1832JeremyBenthem英国功利主义的主要代表。出生于伦敦一个富有的家庭。祖父和父亲都是律师。他在牛津大学学过法律,后专门从事经济学、法学和道德哲学的著述活动。主要著作是《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1789)。他继承和改造了洛克、爱尔维修、赫起逊等人的伦理思想,认为人的行为受快乐和痛苦的控制,快乐或幸福就是善,痛苦或不幸就是恶。任何事物或行为能在个人或团体、社会方面产生快乐或幸福的特性就是功利,功利是人们行为选择的唯一标准,是道德评价的最后依据。行为引起的快乐或痛苦可以在数学上进行计算,计算的标准就是苦或乐的强度、持久性、确定性、远近性、繁殖性、纯洁性和广延性,凡快乐大于痛苦的就是善,反之就是恶。他还认为,人性虽然是利己的,但利他所带来的快乐和满足比利己更大,因此应该追求他人和社会幸福,并把“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原则当作功利主义原则。但是,他宣称个人利益是唯一的现实的利益,社会利益只是一种抽象,它不过是个人利益的总和,强调有利于资产者就有利于整个社会。因此,边沁的最大幸福原则仍是利己主义的道德原则。 边沁英国功利主义的主要代表。认为趋乐避苦是人行为的动机,道德上的善恶由行为的苦乐效用决定;并阐述了计算苦乐的方法。主张“个人利益是唯一现实的利益”,“社会利益只是一种抽象,它只不过是个人利益的总和”。提出“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功利原则。伦理学著作有《道德及立法的原理》、《本务论或道德科学》等。参见“法学”中的“边沁”。 边沁1748—1832Jeremy Bentham英国法学家、伦理学家、功利主义法学的首创人。出身于律师家庭,曾任律师、伦敦大学教授。主要著有《道德与立法原则》(1789年)、《政府片论》(1776年)、《刑罚与补偿理论》(1811年)等。并创办了《威斯敏斯特评论》。反对古典自然法学,主张按人们“避苦求乐”的行为准则确定政府活动和立法的原则;法律要保证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推崇自由竞争,倡导刑事改革。参见“伦理”中的“边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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