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京杲杖杀部曲案
唐德宗建中元年(公元780年),湖南观察使辛京杲因私仇杖杀部曲,法司奏其罪当死,德宗将准其奏。唐律规定:主人殴打部曲致死者,徒一年;若属故意杀死者,徒一年半;若为部曲有过错,决罚致死及过失杀者,主人不罪。但又规定:若为良人故杀他人部曲者,当绞。法司奏辛京杲论罪当死,看来是杀死了他人的部曲,否则按律罪不当死。宰相李忠臣对德宗说:“辛京杲父亲、兄弟皆为国战死,唯他一人至今尚存,他当死久矣!”此话引起了德宗怜悯之意,遂免其死,只是贬其官而已。唐代社会,人身上存在着不平等,分为奴婢、部曲、平民(良人)、官吏等。唐律也反映和维护着这种不平等。如规定:主人杀部曲、奴婢无死罪;而部曲、奴婢仅殴打主人者便流二千里,殴伤者即绞死;部曲殴伤良人,罪加凡人一等,奴婢加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