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我国税收的分类方法
8. 我国税收的分类方法
对税收进行合理分类,有利于了解和分析税制结构、税源分布和税收负担的状况,为建立科学的税制和制定正确的税收政策提供依据和方法。探讨科学、合理的税收分类方法是近年来税收理论界研究的又一新课题。1985年召开的两次全国税收理论讨论会曾先后提出过四种不同的分类意见。
一种意见主张,按课税对象的性质把我国税收分为四大类: (1) 流转课税,如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关税、牲畜交易税等: (2) 所得课税,如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 (3) 财产课税,如房产税、契税以及今后将要开征的遗产税等; (4) 目的或行为课税,如烧油特别税、建筑税、奖金税、工资调节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等。
另一种意见认为,除了上述四大类之外,还应增设第五类,即资源课税,即把现行的资源税、土地使用税、盐税,以及今后将要开征的其他资源课征性质的税种纳入资源课税类的范围。
第三种意见主张,必须根据税收调节对象的差别,把现行税收划分为以下五大类: 一是对生产和消费实施调节的税种,如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烧油特别税等; 二是对企业利润实施调节的税种,如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资源税等; 三是对积累和消费实施调节的税种,如建筑税、奖金税、工资调节税等; 四是对因受益关系而征收的税种,如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五是调节对外经济关系而征收的税种,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关税等。
第四种意见主张,按照税收与社会再生产诸环节的内在联系,把现行税收划分为生产环节课税、分配环节课税、流通环节课税、消费环节课税、财产环节课税和投资环节课税等六大类,至于具体到每一种税应划归哪一大类,尚待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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