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业训练费中国待业保险基金中用于实现待业职工重新就业而进行转业训练所需的费用,如用于教学材料、教学设备、教师讲课、教室租赁或修缮等方面的支出。国务院1986年7月12日颁布,10月1日施行的 《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规定: 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在保证用于待业职工待业救济金,待业期间医疗费、死亡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破产企业离、退休职工离、退休费等项开支的前提下,“可以用于转业训练和建立培训设施,扶持待业职工进行生产自救,开辟就业门路。”关于转业训练费的开支,劳动部在《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1989年4月21日颁布)进一步详细作出规定。指出: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在保证用于《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的职工待业保证期间的待遇和留足储备金前提下,可以用于待业职工的转业训练 (包括建立培训设施) 和扶持待业职工开展生产自救 (包括建立生产自救基地)。对这两项费用的使用。要加强检查和监督,对超出提取比例和使用范围的要严肃处理。目前,转业训练和生产自救费的提取,原则上是按预计结余基金数额的多少划分不同档次,最多不得超过当年结余金额的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