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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称“第二次危险的再保险”。合约再保险的一种。每一保险之危险发生造成的损失,由原保险公司负一定限额之内的赔偿,而超过限额之外的赔偿额,由其他保险公司按照合约签订的数额或比例分摊。此种保险适用于非常损失的再保险、大火再保险、特种火灾再保险(巨型油库、油轮火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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