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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赞比亚共和国宪法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赞比亚共和国宪法

1973年8日议会通过,共12章138条。主要内容: (1) 赞比亚是一党制的总统内阁制、共和政体国家,实行三权分立。联合民族独立党是唯一合法政党,党中央委员会是国家的决策机构。(2) 议会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由135名议员组成(其中125名由选举产生,10名由总统任命),每届任期5年;有权制定和修政宪法和法律,批准国际条约和预、决算等。酋长院是立法咨询机构,由各省选出的27名酋长组成,每届任期3年;有权讨论总统提交议会的法案,对总统批准的涉及重要公共事务的法案进行辨论等。(3) 总统是国家元首和武装部队总司令,享有国家最高权力,党的主席是当然的、唯一的总统候选人,经无记名投票直接选举产生,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有任免政府成员、最高法院法官和武装部队领导人,指挥调动武装部队,发布法律,批准议案,召集或解散议会,决定赦免,宣布紧急状态等权力。内阁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由党的总书记、总理和各部部长组成,向总统负责,总统主持内阁会议;有权制定政府的有关政策,负责办理总统交办的有关事务等。(4) 最高法院、高等法院、中级法院和地方法院行使国家司法权。司法委员会是司法人员的人事管理机构,由首席法官、总检察长、公职委员会主席或其指定人员、总统任命的1名成员和内阁秘书组成,负责法官资格的审理、推荐,任免司法人员。最高法院又是国家最高上诉法院,主要审理高等法院判决后上诉的案件。(5)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有人身、财产、言论、结社、集会、宗教信仰、选举等权利和自由。这部宪法与1964年宪法相比,扩大了总统的职权;政党制度由多党制改为一党制;政体由议会制改为总统内阁制,内阁由向议会负责改为向总统负责;内阁体例上由设副总统兼任内阁首席阁员改为取消副总统,设内阁总理,等等。

赞比亚共和国宪法

赞比亚共和国制定过两部宪法。第一部制定于1964年5月,根据1963年11月英国公布的北罗得西亚自治宪法修订而成。1973年通过第二部宪法,共12章138条。宪法规定,赞比亚是一党制国家,联合民族独立党是赞比亚唯一合法政党。党中央委员会为国家决策机构。党的主席是当然的,唯一的国家总统候选人。总统经无计名投票选举产生,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国家最高权力归总统,总统为国家元首和武装部队总司令。在总统负责制下实施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权分立制。总统在行使其法定权力时,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行事,而不受他人约束。总统可在任何时间根据情况解散议会。如总统不在或因病或由其他原因暂时离任时,由党的总书记代行总统职权。如果总统死亡、辞职或因其他原因停职时; 在其职位空缺之日起3个月内,举行总统选举。国民议会为赞比亚共和国最高立法机关,其主要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宪法;审议选举法;批准国际条约;制定预算,通过决算等。各项法令经国民议会通过并由总统批准后生效。议长由议会从非议员中选举产生,副议长由议会从不担任政府职务的议员中选举产生。国民议会每届任期5年。政府实行总统内阁制。内阁成员包括总理、各部部长以及各省负责人,党的总书记是当然内阁成员。总理由总统从议员中任命。各部部长、国防部长由总统经与总理协商,从议员中任命。内阁负责在有关政府的政策和总统可能提交给它的其它事务方面对总统起咨询作用。司法机构由上诉法院、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组成。上诉法院是国家的最高法院。法官由总统直接任命。总检察长是政府首席法律顾问,由总统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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