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的立法依据和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开采。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这是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 (草案)》 的法律依据。 开征资源税主要是为达到以下目的: (一)促进国有资源合理开采,节约使用,有效配置: 长期以来,由于没有通过征收资源税,对因资源差异形成的级差收入进行合理的调节,助长了一些企业出现采富弃贫,采易弃难,采大弃小,乱采乱挖等破坏和严重浪费国家资源的现象。开征资源税,可以根据资源和开发条件的优劣,确定不同的税额,把资源开采和使用,同纳税人的切身利益结合起来,一方面有利于国家加强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和管理,防止经营者乱占滥用资源,减少资源的损失浪费,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经营者出于自身经济利益方面的考虑,提高资源的开发利用率,最大限度地合理、有效、节约地开发利用国家资源。 (二)合理地调节由于资源条件差异形成的资源级差收入,促使企业在同一起跑线上公平竞争; 征收资源税可以调节自然资源的级差状况,从而调节了企业因资源因素造成的利润水平相差悬殊和利润分配苦乐不均的问题,使企业在同一起跑线上平等竞争。我国地域辽阔,各地资源结构和开发条件存在很大差异,资源赋存条件好,品位高,开采条件优越的企业,成本低,利润水平,赋存条件不好,品位低,开采条件差的企业,成本高,利润水平低。由此使企业利润水平的高低不反映企业的真实经营成果,在利润分配上,失去了合理的基础,形成企业之间的苦乐不均。开征资源税,可以把由于自然资源条件优越而形成的级差收入收归国家所有,排除资源因素造成的利润分配上的不合理,使企业在比较合理的利润水平的基础上开展竞争,以便达到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