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官服役条例
现役军官服役制度和管理工作的法规。 第一部《军官服役条例》是1955年2月8日经一届人大六次会议通过,由国家主席毛泽东颁布实施的。1963年修改后重新颁布。 1965年取消军衔制度,军官服役条例废除。 1978年又颁布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干部服役条例》。1988年9月5日,七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重新制定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条例》共7章42条,对现役军官的基本条件、培训、考核、职务任免、调换、奖惩、待遇、退役均作了明确规定,与过去的条例相比,在现役军官基本条件、培训体制、任职最低年限和最高军龄、能上能下、奖惩等方面增加和充实了一些新的内容,符合和平时期军官成长和军官队伍建设的客观规律,更有利于国防和军队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