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运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在不同地点买进卖出的商业活动的指导、监督、协调和服务。当前我国存在着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的贩运形式: 国营和合作商业组织的贩运、个人贩运; 农副产品贩运,计划外和不作计划的日用工业品的贩运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贩运活动的管理工作有: (1) 发证。即对持有基层行政单位证明,从事农副产品贩运的个人提出的申请登记,经审查核准,发给执照,准予经营。从事常年贩运的,发给营业执照; 从事季节性或一次性大量贩运的,发给临时营业执照。(2) 登记。即对贩运者采购大宗或贵重商品的活动,产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登记,经允许后,贩运者才能采购。(3) 检查。即对贩运者销售大宗商品的活动,销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予以检查,经允许后,贩运者才能销售。(4) 监督。即对贩运活动中,破坏国家收购计划、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弄虚作假、偷税漏税以及倒换票证、套购平价供应的紧俏商品等违法行为予以查处。(5) 服务。即对贩运活动提供必要的交通运输工具、场地、度量衡器、市场信息等方面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