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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财产强制保险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财产强制保险

1951年4月24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公布《财产强制保险条例》而实施。条例规定: 凡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及县以上合作社所有的建筑物及其装修; 机器设备及其附件; 器具、工具; 制成品、半制成品、原料; 食料及其他农产品; 交通运输工具;商品及其他一切物资,均须投保。但堤堰、水闸、运河、码头、铁路、公路、道路、桥梁、涵洞、飞机场跑道、土壤改良工程、上下水道、地下线路; 未经开采的矿产及未经伐倒或尚在漂送中的木材; 未经收割的农产品; 牧畜、家禽及其他生物; 货币及有价证券; 图表、文件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物品; 矿井矿坑的地下建筑设备及物资; 本条例所列各项灾害或事故不能损坏的物资(砖石、钢锭等); 具有消耗性质的零星用具等不在保险范围以内。保险财产由于火灾及燃烧、爆炸、洪水、雷电、地震、地陷、崖崩、匪盗抢劫所致的损失;为防止上述各项灾害蔓延所采取必要措施以及施救抢救所致的损失; 在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事故时,投保单位因施救抢救或保护财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按照保险公司建议所支出的费用,保险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直接或间接由于战争或政府命令破坏 (为防止灾害蔓延者除外)所致者,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保险责任均自每年1月1日开始,至当年12月31日终止。但最初年度自承保之日开始。保险金额一律以投保当时的实际价值为准。到1958年末停办。

财产强制保险

财产强制保险compulsory property insurance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于1951年4月24日以条例形式正式公布实施的带有强制性的法定财产保险制度。条例规定:凡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及县以上合作社均应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强制保险。财产强制保险的保险标的范围,包括:建筑物及其装修;机器设备及其附件;器具、工具;制成品、未制成品、原料;粮食及其他农产品;交通运输工具;商品及其他一切物资。从1957年起,停止实行强制保险制度,改由各单位自愿投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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