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和行为税类
有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和印花税6种。这些税的税源比较分散,多为地方税。
房产税 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依照房产原值按规定一次减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或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课征的一种财产税。安徽省从1987年起,在省辖市、县城、建制镇对生产、营业用房及出租房屋等征收房产税。房产税的税率分从价纳税和从租纳税两种税率,从价纳税的,税率为1.2%;从租纳税的,税率为12%。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对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也免征房产税。
车船使用税 是对行驶于公共道路的车辆或航行于国内河流、湖泊和领海口岸的船舶,按照其种类、吨位和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行为税。安徽省自1987年1月起征收车船使用税,同时停征车船使用牌照税。免税面较原来的有所扩大,税负亦有降低。
屠宰税 是向屠宰商征收的一种行为税。1986年4月起,安徽省对屠宰税实行每头牲畜固定税额制:猪3元、绵羊0.8元、山羊0.5元、牛及其他大牲畜6元。
牲畜交易税 是对部分牲畜按其成交价格向买方征收的一种行为税。安徽省于1983年6月开征牲畜交易税。
集市交易税 是为平衡税负,配合市场管理开征的一种行为税。安徽省于1981年9月恢复征收集市交易税,征税范围有8类、47个品目,税率为5%。凡卖给国营商业及供销合作社的农副产品,给予减免税优惠。
印花税 是对因商事、产权等行为所书立或使用的凭证征收的一种行为税。采用在凭征上贴印花税票的办法征收。1988年6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恢复征收印花税,安徽省自同年10月起执行。征税税目计有购销、借款等合同,产权转移证书,营业帐簿,权利、许可证照等13目。印花税采用按比例税率计税和定额计税两种计税方法。